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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頒布新中國的第三部憲法以來,客觀情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鑒于當時實施中的1978年憲法很不完善,且與客觀實際越來越發生嚴重的脫節現象,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根據中共中央建議,決定修改憲法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此,于1980年9月10日通過了《關于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同時通過了以為主任委員、宋慶齡和彭真為副主任委員、丁光訓等103人為委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名單,以便主持修憲工作。
1980年9月15日,憲法修改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正式成立,并決定設立秘書處。從那個時候開始,一直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為止,歷時共26又半個月。在這兩年零兩個半月的時間內,工作十分緊張,但又始終是有序的。根據我的粗淺體會,這次現行憲法的制定過程,反映了下列6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修憲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證。在這次憲法修改的整個過程中,它首先突出地表現在指導思想方面,即黨和黨的主要領導人以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路線、正確理論,對修憲工作實行政治方向和理論思想的領導。1978年12月舉行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從而為現行憲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正確路線。1979年3月,鄧小平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中央認為,我們要在中國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在思想政治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這四項是:第一,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第二,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第三,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第四,必須堅持馬列主義、思想。”①四項基本原則成為后來修憲工作的總的指導思想。1980年8月,鄧小平在政治局擴大會議上又具體地指出:“中央將向五屆人大三次會議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等。關于不允許權力過分集中的原則,也將在憲法上表現出來。”②小平同志的這個講話,是關于現行憲法制定的非常重要的原則指示。1981年6月中共第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建國以來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該決議總結了歷史經驗,其中也包括了對于憲法問題的極為重要的歷史經驗。決議指出:“逐步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根本任務之一。建國以來沒有重視這一任務,成了‘’得以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這是一個沉痛教訓。
必須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加強各級國家機關的建設,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權力機關”;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必須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完善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并使之成為任何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會主義法制成為維持人民權利,保障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為,打擊階級敵人破壞活動的強大武器。決不能讓類似‘’的混亂局面在任何范圍內重演。”③以上引述的黨的重要文獻以及黨的主要負責同志的有關論述,為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黨的思想領導和理論指導,對于修憲工作來說,無疑地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同時,中共中央又審時度勢,不失時機地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了修憲建議。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議主席團提出《關于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并同時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名單(草案)。中共中央的建議指出了客觀實際的變化情況,分析了修改憲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并在組織領導和修憲的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和要求;中共中央關于憲法修改委員會的組成名單(草案),保證了中共黨員在這個主持修憲工作的領導機構里保持優勢,另一方面又合理安排,使這個機構涵蓋了各派、各人民團體、少數民族、婦女、宗教以及其他各界和各個方面的代表性人士,以便完善地反映全國各個階層的意愿。這都充分體現了黨對修憲工作的領導作用。修憲工作啟動以后,彭真同志于1981年7月16日給鄧小平同志寫信,請示憲法修改草案完成的時間,以便安排工作。7月下旬,彭真就憲法修改問題給中央寫了一個報告,提出他的想法。他認為,憲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綱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創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
他認為,1978年憲法失之過于簡單,不如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好。他表示,準備按中央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精神修改憲法。這個意見,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在兩年多的修憲工作過程中,每當草擬出了一個稿子,憲法修改委員會總是要將稿子報送中央。在整個修憲期間,中央書記處前后討論了8次稿子,中央政治局也曾討論過3次。除了中共中央的直接領導外,各國家機關的黨組和省、自治區、市等的地方各級黨委,在征集群眾對修憲的意見和組織本地群眾參加全民討論,以及學習、宣傳憲法過程中,都起了應有的領導作用。由此可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是現行憲法制定過程的一個顯著特點。
一、地方政治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
1.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應該首先表現為憲法之治,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不僅是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必須以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的憲法化為必要條件。“現代化”與“憲法化”相互依存,彼此促進。沒有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的“憲法化”,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的“現代化”也就無從實現。其次,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是重塑憲法權威的關鍵環節。憲法是國家根本的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也是共和國政權合法性唯一的法理性源泉。作為民主政治規范實踐的必然產物,憲法不但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和宏偉藍圖,也為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則,特別是為規范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和重大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解決渠道。憲法的社會認同與有效實施,不但決定著地方政治生態治理活動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也決定著政治生態治理活動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也是整合國家權力、政治架構,規范權力運行、捍衛憲法尊嚴的基礎和前提。當前,在地方的政治生態中,一些重點領域、重要崗位或關鍵環節,普遍出現了地方主義、宗派主義、山頭主義和自由主義等不良現象,部分地方和領域甚至越來越囂張,越來越顯性化,這不但架空了國家的政策法規,固化了利益藩籬,也嚴重削弱了國家治理能力,影響到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落實。因此,必須從重塑憲法權威的高度,從凈化政治生態環境,實現地方生態治理現代化入手,確立憲法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和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法治統一,對自行其是、公權私用,陽奉陰違、相互勾結侵吞國家、集體資財,甚至大搞權權、權錢、權物、權色交易,嚴重污染政治生態和社會空氣的團團伙伙、結黨營私和吏治腐敗行為,堅決予以徹底鏟除。
2.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是實現人民幸福安樂的重要保障。列寧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這就意味著,作為法之最高統帥的母法,憲法不但要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從宏觀、全局的高度進行調整,更重要的是憲法要對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進行平衡與規范。不僅要使國家權力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還必須立足于保證人民的根本利益,銘刻在公民的心底,并得到發自人民內心的認可和遵從。在這一意義上,良好的地方政治生態既可以為權力權利的和諧平衡與良性互動提供正向條件的支持,還可以為人民群眾的幸福安康提供強大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事關人心向背。“一個廉潔與安全的政治生態是政權、民眾與官員多贏的基礎。”優良的政治生態環境建設影響著人民群眾對政治生態治理的科學認知和自覺行動。從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來說,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過程始終是圍繞“為了誰、依靠誰、結果有利于誰”展開的。良好的政治生態可以凝聚人心,激發斗志,鼓舞人民干事創業的熱情,反之,就可能泯滅信心,渙散斗志,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和憲法權威。換言之,政治生態環境治理決定著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與具體結果,也是關系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幸福安康的重大政治問題。如果不能從憲法上全面認識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意義,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捍衛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會是一句空話。在當前新的治理模式下,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的要義在于通過憲法凝聚社會共識,在內聚人心、外塑形象的治理實踐中,保證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二、地方政治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的時代困局
1.政治生態是一個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政治條件,集中反映了一個地方的政治生活狀況,事關發展全局,引領社會和諧。三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是一個包括了政治變遷的社會整體進步的歷史過程。與改革開放前相比,我國的地方政治生態發生了天翻地覆的極大變化。而且,這種變化也伴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體上呈現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會清淳的健康態勢。但是,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在一些地方,政治生態環境不佳甚至被嚴重污染并趨于惡化的情況確實存在。在中央的高壓反腐行動中,接連被打掉的一批橫行霸道的“老虎”和困擾百姓的“蒼蠅”表明,我們在地方政治生態治理、優化政治生態環境問題上,已經邁出堅實的步伐。與此同時,一些竊竊私語也隨風而至,寧可不作為、也不犯錯誤的懶政思維;獨斷專行、隨心所欲的決策方式;阿諛奉承、頤指氣使的君臣關系依然相當普遍的存在著,社會默許的“潛規則”依然大行其道。跡象表明,地方現有的政治生態不但離我們政通人和、風清氣正、國泰民安的理想狀態相距甚遠,甚至連政治生態治理正常化的最低要求也難以達到。地方政治生態現代化治理任務,在復雜嚴峻的形勢面前,盡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處于窘境之中。首先,地方政治生態治理過程缺乏憲法至上的法治思維。地方政治生態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和經濟生態、文化生態以及法治生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政治生態引領法治生態,法治生態也影響、浸染政治生態。從政治生態系統形成發展的歷程看,以政治權力運行為主要推動力的政治生活,有其內在的正向價值規律,并基于其積極的政治價值面向進而演進形成了獲得普遍遵行的穩定政治秩序。無疑,現今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也正是社會政治價值積極面向的倡導者和引領者。但是,令人感到沮喪和不安的是,由于缺乏憲法法律的敬畏之心,黨政領導干部思想上的滑坡和非法治思維方式一直是困擾地方政治生態的最為嚴重的病變。一些掌握了公共權力的領導干部慣于官商同盟、腐化濫權,大搞“金錢政治”、“裙帶政治”,將公共權力的運行場域視為尋租腐敗的“貿易貨棧”,不但導致組織渙散,政令松弛,而且也沖破了社會倫理的基本底線。這種歷史傳統的相因承襲和體制機制的流弊張揚,導致良好政治生態的本能預期在相當程度上被無情扭轉。美國學者伯爾曼認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對于現實中的少數腐敗官員而言,職務和級別的利益誘惑幾乎成了唯一的激勵資源。他們不但對政治文明的價值趨向缺乏應有的敏感,也顛倒了憲法確認的權力來源。“風成于上,俗化于下。”少數腐敗官員的行為具有很強的導向和示范作用,不但影響了整個社會的價值觀,也極具欺騙性的毒害了正常的社會氛圍,“嚴苛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信訪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霧霾心態肆意蔓延。這種無視黨紀國法的行為,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褻瀆了憲法法律的尊嚴,增加了社會公眾對反腐效果的挫敗感,擴大了社會腐敗的容忍度,以至于完全顛覆了社會公眾的反腐認同,嚴重污染了地方政治生態。因此,地方政治生態治理現代化,必須把憲法思維方式的形成和運用放在第一位,努力引導、培育和塑造憲法思維和法治文化氛圍,為優化政治生態提供精神動力和思想保障。其次,地方政治生態治理難題與央地政治信任結構的失衡密切相連。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在處理央地關系上一直是分權的思路,就是中央、地方分權,把更多的權力下放給地方。事實證明,這種分權的思路是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國際上也有一些著名的學者甚至把央地關系作為解釋‘中國經濟奇跡’的原因,認為地方政府的分權使得地方政府有非常大的動力去發展經濟。”
2.也正是在這種央地分權的關系互動中,社會公眾的獨立意識和自主精神得以充分的激發和宣揚,經濟上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等法則很快擴展到政治文化中來,并進而收獲到社會公眾對法治國家、服務政府和民主政治的普遍贊成。然而,在政治文化實現重大轉變的同時,這一轉變本身也改變了既有的地方傳統政治生態,帶來“央強地弱”政治信任結構的失衡危機。當下中國,民眾偏信中央政府的政治信任結構相當明顯,這種政治信任結構雖然說明政權合法性依然牢固,但是地方政府缺乏民眾信任卻影響了地方治理能力的提高與政治生態環境的改善。應當認為,造成當前“央強地弱”政治信任結構的原因實際上是相當復雜的,它既可能是封建專制主義傳統文化的遺產,也可能是中央與地方理性選擇的結果,更可能是中國特有的中央集權體制所造成的意外后果。盡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政治生態的民主化、制度化、秩序化有很大進步,但地方政治生態存在偏信中央政府的現實問題依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而且,從地方政治生態造成破壞性的震裂度來看,在中國這樣一個單一制大國,央地政治信任結構的失衡所導致的政治生態問題,甚至會給國家帶來極大的政治動蕩。因此,“無論哪個國家的政府,都沒有任何理由對民眾的不信任掉以輕心。要跳出信任危機,避免演變為重大的社會危機,必須建立起中央政府同基層政府以及社會民眾的直接關系。”第三,地方政治生態治理未能有效防控“一把手”的公共權力。一國政治模式的形成,依賴于憲法設計所蘊含的基本政治理念與長期的政治運作實踐。從憲法設計上看,現行《憲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說明,民主集中制不僅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宏觀上看,幾十年來,“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我國政治模式運行和政治穩定中始終占據著重要地位,對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以及社會政治良性發展起著關鍵作用。這一基本原則的有效落實,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個人獨斷專橫,從而消除權力腐敗的根源,而且有利于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在地方政府權力架構的微觀視野中,“一把手”始終扮演著極其重要而特殊的角色,“一把手”的執政理念和執政行為主導并深刻影響著一個地方“軟性”的政治生態。事實上,“一把手”權力集中、地位特殊,很容易致使他們利用其所掌管的體制內的合法性資源,構建出層級各異彼此交錯的家族化、幫派化、圈子化的私人政治關系網。尤其是,從1990年代初開始實行的“一把手負責制”則直接摧毀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鄧小平所批評的“以集體領導的外表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
論文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憲法司法
論文摘要: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來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問題上作了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原條文進行了143處的修改。將新舊條文進行仔細對比,發現不僅條文的數量有較大的增加,條文的內容說明也更加嚴謹,其他方面的質量也有了較大的飛躍。
新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以來,在促進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甚至有些問題急待解決:
一、再次修改應以人為本,加強對人權的保護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己經寫入憲法,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反映了共產黨執政理念的己發生深刻變化。以人為本,體現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當事人視為刑事司法訴訟的主體,尊重和維護其做人的尊嚴,保障和維護其基本權利,決不能再把公民和當事人看作刑事訴訟的客體而肆意處置。以人為本反映了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視為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的指導思想,是合適的。
“以人為本”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以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本,不能狹隘理解為“以個人為本”。刑事訴訟法修改還要與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統一起來,兼顧各種訴訟價值,在保護人權與懲罰犯罪、公正與效率、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間保持適度平衡。馬克思指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要體現現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歷史條件,必須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和社會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歷史階段。
教學方法是教師傳授知識和技能,實現教學目的的途徑和手段。教學效果的好壞關鍵在于教學方法及手段的合理選擇和恰當運用。而憲法則是一門相對其他學科而言,理論性強于實踐性的課程,應該如何在教學的過程中,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學習的興趣,并且能在枯燥的學習中掌握憲法的精髓呢?根據憲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教學的過程中,仍應就以往的教學方法進行改革。
一、課堂講授與案例分析教學法的結合
憲法是一門法學基礎學科,也是法學體系中最為重要的一門學科。首先,以傳統的講授式的教學方法為主,以法律概念為起點闡述法律的原理,這也是基于作為教師的主要職責,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一般憲法課程都會設置在大學一年級的基礎理論學習階段,那么這個時候的傳統課堂講授性的教學方式,可以提高學生對憲法典和憲法性法律的基本知識的認識,正確的認識憲法規范這個法學概念,有助于了解憲法規范的特征,理解憲法作為一部國家根本法所具有的重要的法律意義。但是,單純的理論知識的傳授,使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僅僅停留在了教科書的層面上,常常是條文的羅列,與實際相脫離。對憲法學來說,并非要求學生一味地死記硬背憲法條文,而是以多種方式引導學生分析條文中所包含的憲法規范,并學會分析憲法規范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規范相互之間的效力以及各種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狀況等。在整個課堂氣氛上,也體現為教師與學生之間沒有任何溝通,缺乏互動性,學生容易失去學習的興趣,也不利于對學生綜合能力與素質的培養。所以,筆者認為在基本原理的基本掌握之后,教師應該通過與學生一起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推理,進一步的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案例教學法產生于19世紀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首創。到20世紀初期,案例教學法在美國各主要法學院推行。憲法是規定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根本法。憲法在實際上與現實社會生活的聯系很緊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日新月異,現實生活中的違憲案例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可以作為教學中的一部分,理論結合實際,能更好的調動學生的學習激情,更好的掌握基本理論知識,并能與實際生活相結合;同時也活躍了課堂氣氛,一改枯燥乏味的傳統課堂氛圍。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獨的適用一種教學方法,理論知識的掌握是必要的,沒有基本的理論知識,無法進行案例的分析,只能是單純的對于案例的點評,這樣的分析與點評不具有專業性,很大程度上帶有個人感情色彩,然而法律是嚴謹的、專業的,故而不能簡單的在沒有理論基礎的前提下盲目的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研究。
二、多媒體教學
所謂的多媒體教學方法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優化組合動態視頻、動畫、圖片和聲音,將一些現實生活中用口述、板書難以表達清楚的內容向學生展示,來突出教學活動中的重點,化解教學內容中的疑點和難點,開展因材施教的個性化教學,以達到最佳的教學效果。多媒體教學法的運用,能直觀的向學生展示教學內容,能最大程度上的豐富教學方式,提供法學課程的學習資源,增強了學習的趣味性。在教學過程中,能不斷的引進國外的案例、背景資料、外國憲法法規庫等,為進一步學習憲法提供了一個網絡平臺;還可以把網絡教學與面授性的傳統教學相結合,把課堂集中與課后分散的研究討論相結合,以達到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能力的結合。同時,還可以利用網絡這個平臺,擴大學生的閱讀量。現代信息化時代,基本上就要脫離紙質時代了,學生也是人手一部手機,可以上網,可以閱讀,可以借用這個便利的條件,讓學生下載案例與相關的書籍在課后進行閱讀,甚至是精讀;在課堂上,可以作為知識的擴展對其進行小規模的檢查,作為督促。這是對于課本知識的一個補充,讓學生在對憲法學這個課程產生興趣的同時,還能進一步對法學這個學科了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甚至可以將老師的一些電子教材、電子教案、PPT等教學素材給學生。閱讀量不夠也一直是我們國內學生普遍存在的問題,有關數據表明,國內的學生在閱讀量方面明顯不足。有記者曾經采訪清華大學在哈佛的交換生,她就明確表示,在美國學習很辛苦,就拿閱讀量來說,自己在國內的一年的閱讀量是在國外一周的閱讀量;必須要將自己幾乎全部的時間都用在大量的閱讀上,不然,第二天教授的課程對于自己可能就是天方夜譚了!而國內的學生,有的甚至連最基本的課本可能都沒有完整的閱讀,只是在等待著考試考核的時候,才真正的拿起了書本進行著應對式的有選擇的閱讀。所以,可以借助現代多元化的信息時代,增強這一方面的力度,使學生能夠逐漸開始自主的學習,從而擺脫填鴨式的教學模式。這也是多媒體教學的又一大優勢。多媒體教學是一種新型的教學方式,能更好的利用和借助這個平臺對充實教學方式方法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與時俱進。不但能很快的掌握課本的知識,還能增強學生的學習熱情,對于剛入學的新生來說是一劑強心針。
三、考試評估體系
論文摘要:曾以詩言志“不因政治忘學術,不因學術忘政治”的張君勱先生,在中國憲政史上被譽為中國的憲政專家,在中國學術史上有著當代新儒學大師之稱,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前者基于張君勱的憲政思想和憲政活動對中國憲政建設的影響,后者基于張君勱在中國當代學術上的貢獻。
“立身儒行,期于民主”的張君勱先生是中國近現代史上矢志于中國憲政事業的著名憲政專家,也是以學術為業對儒家義理作了悉心抉發的新儒學大師。在政治和學術兩大領域里,張君勱倍嘗艱辛建樹卓著。張君勱的一生,不論是在政治上的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奔波勞作,還是在學術獨立王國的強探力索,他所做的都是致力于中華民族復興的大業,都是致力于推動民族文化向現代化轉軌。學術與政治比起來,學術是張君勱的第一生命,而作為第二生命的政治則置于學術的理境中。或者說,學術是張君勱賴以安心立命的根基,而政治活動則是張君勱對自己學術思想的身體力行。
1906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學學習的20歲的張君勱,在梁啟超辦的《新民叢報》上發表了《約翰穆勒議院政治論》,這篇關于憲政的基本見解,貫穿于他一生追求憲政的活動中。1907年張君勱與立憲巨子梁啟超共同發起推動清立憲的政聞社,第二年即回國奔走于憲政活動。1912年在外蒙獨立的問題上,張君勱在《少年中國》上發文抨擊袁政府,歷數政府十大罪狀,并推政府袖手旁觀于外蒙分裂之原因在于:“凡己之地位,稍有妨礙,雖犧牲政策在所不顧。一若國家可亡,而吾地位不可不保……”從而得罪政府。為避免遭到可能的政治迫害,去了德國。1916年,為反對袁世凱復辟帝制,保衛共和,張君勱千里迢迢回到國內。繼之而來的詭譎的政治風云,將張君勱及其立憲派的努力化為一段不堪回憶的經歷。盡管如此,張君勱對憲政的追求仍然矢志不渝。1922年他起草了《國是會議憲草》并作說明書《國憲議》,1924年他創辦國立政治大學,該大學于1927年被國民黨當局下令關閉后,他著手翻譯拉斯基的《政治典范》。1929年張君勱在上海行知學院義務講授歐洲政治思想史,因曾著文批評國民黨的,遭政治綁票。1932年張君勱與二張中的東蓀一起發起成立國社黨,提出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1938年《立國之道》發表,張君勱再次闡述了他的修正的民主政治的思想,即以個人自由與政府權力的協調為手段、以個人自由與社會公道為目標,對英美式的民主政治作修正。四十年代的中國出現了一次又一次的憲政運動潮,張君勱是歷次憲政活動中真誠而又活躍的人物。他組黨、參政、斡旋、再次起草憲法草案。這段時期發表的對后世有影響的憲政文字有《現代憲政之背景》、《人民基本權利的三項保障》、《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等。張君勱為中國的憲政事業嘔心瀝血,但他沒有看到他理想中的憲政在中國的建立。
自青年時代即有志于中國的制憲事業、早在留學日本時就對西方的政治典籍耳熟能詳的張君勱,可以說是中國憲政進程一敗再敗、再再失敗的參與者擔當者和清醒的認識者,他經歷多次的失敗之后,在1946年最后一次起草憲法草案時,曾這樣述說心中的沉重:“我從二十歲左右起,熱心憲法問題,中間也從事過憲法草案,隔了四十年后,所從事的還是一部憲草。對于自己,這是一件傷心事,對于國家又是一個大不幸。”[1]盡管民初以來的制憲活動屢屢失敗,張君勱還是希望從1946年起,這次起草的憲法草案能造成國家統一、奠定國家和平、促成國家法治。而不要象天壇憲草、曹錕憲草、中華民國約法那樣,成為一紙空文,陷于同一命運。在草案起草完畢后,張君勱還以絕痛的筆調這樣寫到:“我自己是參加憲草的人,有的時候自己身當其境不能不負起責任,但是回顧民國初年以來的歷史,幾乎自己沒有勇氣來執筆,替字紙簍再加上一堆廢紙。”[2]但他畢竟以絕望中的希望再次執筆憲草,因為他“一生的志愿在此,自難舍此而他求。”[3]況且,不論前景是多么暗淡,“又不能不作姑存一線希望之想”。當現實將這絕望中的最后希望粉碎之后,63歲的張君勱講學于海外。
在海外漂泊的日子里,張君勱拒絕臺灣國民黨的重金拉攏,堅持獨立不倚的立場,一如既往地堅持憲政理想的追求,但他的全幅生命更多的是投入到民族文化的學術事業中,這是對他青年時代就確立的學術價值取向的回歸。實際上,“受到理論和實際雙重刺激”的張君勱,自從在青年時代決心師從一代哲人倭伊鏗以學術為業的時候起,就從未疏離過學術,不論是在什么條件下,不論是在為民主憲政奔走的年代里還是在被國民黨軟禁的日子里,不論是在為抗日為國難而四處演講的時期還是在流亡海外的顛沛流離的歲月中。張君勱的學術活動持續了半個多世紀,其中一以貫之的祈向則在于會通中西文化,并通過儒學的復興以復興民族文化,通過儒學的復興推動民族文化向現代化轉軌。
以年代為序,張君勱對民族文化現代化的探索留下的有代表性的著述有:20年代的科玄論戰中的系列文字,《歐洲文化之危機及中國新文化之趨向》,30年代的《明日之中國文化》、《民族復興之學術基礎》、《立國之道》、《中國與歐洲之文化比較》,40年代的《科學與道德》、《現代文化之危機》。50年代之后的《義理學十講綱要》、《中國現代化與儒家思想復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