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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市民社會憲政政治國家
論文摘要:憲法監督與憲法相伴而來,通過兩百多年的憲政實踐,憲法監督充分展現了其獨特而深刻的價值。然憲法監督價值的生成卻存在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成熟的市民社會是憲法監督價值生成的關鍵。
縱觀中西方憲政發展的歷程不難發現,有部較為完善的憲法僅僅是實現憲政的前提條件,而憲政的實現與憲法監督價值的生成則必須有個成熟的市民社會。我們知道,近代西方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產生、發展與完善,使市民社會由與政治國家混為一體狀態中漸次分離出來,并進而成為一個與政治國家相抗衡的獨立的社會力量。這種漸變的歷史過程在法律上的一個重要表征既是憲法的孕育、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也是憲法監督價值逐步確立與實現的過程。
一、市民社會的歷史演變
“市民社會”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市民社會的概念源自西方,從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到中世紀啟蒙思想家再到黑格爾和馬克思等等,都對“市民社會”進行過論述。隨著市民社會的概念不斷演進,其已融入時代精神并形成持續更新的理論體系。從詞源上講,市民社會(CivilSociety)是從拉丁文CivilisSocietas演化而來的。在拉丁文中,Societas一詞有協會、聯盟、結社之意,與英文Society(社會、社團、協會)之意近,而拉丁文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羅馬共和國時期就代表了一種西方特有的法律和社會至上的意思。該詞最早可上溯至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它指一種城邦。古羅馬政治思想家西塞羅第一次明確了市民社會的含義:市民社會不僅指單個國家,而且指業己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在這里,市民社會就是文明社會的同義語。所謂的文明社會則是指與自然狀況相對的人類社會,因而市民社會在古代西方是指政治社會。在中世紀,另一種社會觀念開始逐漸形成,新的社會觀念認為,政治權力機構只是社會中眾多機構之一,社會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組織。這種觀念上的重要分化,是近代市民社會概念的淵源之一,也為權力的分立和制約奠定了思想基礎。17世紀的霍布斯、洛克和18世紀的盧梭、孟德斯鳩等人將市民社會描述為一個象征著文明、進步的理想社會,雖然他們尚未對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進行原則區分,但由于近代自由主義和人文主義思潮的影響,市民社會己開始作為與政治國家而非自然狀態相對的概念而存在。如果說古代及中世紀的市民社會就是指人類文明,那么近代的市民社會則是指與“國家”相對的存在物。從l9世紀開始,“市民社會”被用來專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種種政治支配下獲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階層的關系,被認為是一個脫離國家和政治的領域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
在中國雖然有學者認為中國歷史上在特定的時期和特定的地域里曾經有過市民社會的萌芽,甚至有相當的發展。但是,總攬中國的歷史,幾千年的專制傳統和計劃經濟以及高度集權化的政治體制在中國歷史悠久、根深蒂固。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一直稱“聯即國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這種政治形態統治下的國家,政治權力壓倒一切,政治權力沒有時空限制,可以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一切社會生活都必須以政治國家為中心,受其支配和控制。這就是馬克思批判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顛倒現象,這種狀況不是政治社會化,而是社會政治化,因而,市民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是難以形成的2O世紀初,中國的帝制被廢除,標志著封建專制統治的壽終正寢。同時,在思想領域,新文化運動開始興起,使延續幾千年的國家社會高度一體化的體制出現暫時中斷,市民社會開始顯現。但是,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政治運動高潮迭起。特別是中的政治掛帥,就把這初步形成的市民社會逐漸給削弱甚至近乎消滅了。隨著改革開放的到來,特別是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中國的市民社會的發展又有了新的發展,但到目前為止,中國依然沒有形成成熟的市民社會。但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沒有成熱的市民社會,憲政與法治就失去了基石,憲法監督的價值就無從生成。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頒布實施后,中國憲法學界的兩代憲法學人對研究方法進行了可貴的探索,但是方法與問題結合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方法自覺性要進一步加強。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首先要對方法本身進行探討;其次要注意區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學研究方法、憲法解釋方法的差異與聯系;同時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還要有中國問題意識,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正確處理“時差”問題。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憲政實踐的虧缺。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憲政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摘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改革給憲法教學帶來了新的挑戰。高校應當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為中心,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法學本科教育相結合,探索任務驅動教學法、憲法事例教學法、導師制,深化憲法教學改革,推進法學本科教育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憲法教學;任務驅動;憲法事例;導師制
2008年,我國司法考試(2015年12月更名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首次允許應屆畢業生參加考試,這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以及考試制度等方面給法學教育帶來了挑戰。為了使自己培養的學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比較順利地就業,很多法學院系很明智地選擇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結合的路徑,并在法學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慮這一考試的參數。[1]本文擬以憲法為例,從法學專業的學歷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結合的角度,對當前我國法學教學改革提出若干建議。
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憲法部分的命題特征分析
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憲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約占卷一的15%。雖然憲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地位卻是不容忽視的。憲法部分的命題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重點集中
【論文關鍵詞】憲法序言;法律效力;憲法功能
【論文摘要】關于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歷來是學界爭論的焦點,關于其效力有很多種觀點,而大多數學者認為憲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筆者認為應從憲法功能和憲法序言整體的角度去理解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有關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學界爭論比較激烈的問題。
1關于憲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學說
1.1全部無效說
一種觀點認為,憲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論文摘要:有專家指出21世紀將逐步進入憲法時代比較憲法學作為一門特殊的憲法學與比較法學的分支學科,到底有何價值?本文從理論、實踐與時代性三個方面作以簡要分析。
論文關鍵詞:比較憲法學比較法學憲法學原理
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一切公民和一切組織的最高活動準則,是人權保護的根本大法,其效力具上性。憲法學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一個體系,學界普遍把比較憲法學作為其中的重要成員。比較憲法學,就是從比較的角度,以憲法學原理為基礎,主要運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憲法的一門學科,它同時是憲法學與比較法學的分支學科。
一方面,比較憲法學屬于憲法學的分支學科。憲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憲法現象的理論體系,一般包括本國憲法學知識、外國憲法學知識與比較憲法學知識。憲法體現的理念與具體制度是不同文化背景下人們感受的生活規則的提煉,憲法科學本身具有的開放性結構要求我們立足于本國,了解其他文化背景下的憲法制度與生活,即外國憲法制度結構與具體的運行過程。以本國的憲法經驗為基礎學習與研究外國憲法的過程中人們自然進入一個新的研究領域-一比較憲法。比較憲法學以本國憲法學、外國憲法學為基礎立足比較,以比較為視角與主要方法,其它憲法學分支學科則不然。另一方面,比較憲法學屬于比較法學的分支學科。比較法學形成于l9世紀,之后迅速向法學的各個領域深入發展,比較憲法學由此產生,“并且在各部門比較法學中更為突出,更受重視”。比較法學學科體系包括比較憲法學與比較法學總論、其它部門比較法學,比較法總論主要是比較研究各個法系或作為整體的法律制度,其他部門比較法則是對部門法及憲法之外公、私法的比較研究。西方國家通常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分,二者的主要差別與它們所屬國家的憲法較少有直接聯系,但與其他部門法都有不同程度聯系。可見,比較憲法學是一門相當特殊的比較法學。
關于比較憲法學的價值問題,學者們己提出了各種不同的學術主張,從多個角度解釋了比較憲法學的學術與實踐價值。我們可以從理論、實踐與時代性三個方面分析比較憲法學的基本價值。
一、比較憲法學的理論(學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