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消防調查報告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下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協調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事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如實提供調查處理所需證據材料,不得偽造和毀滅證據,不得阻擾和干預對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和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火災事故調查的主要任務是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
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火災事故的調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浙政發〔*〕2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的報告應做到及時、準確、有序、規范。事故的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為了切實加強消防應急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帶來的經濟損失,保障全體職工家屬人身安全,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公司成立消防應急搶險救災領導小組:
組長:公司主要領導同志
副組長:公司主管消防工作領導同志
成員:保衛、安全、監察、生產、財務、設備機動、物資供應、計劃基建、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受災單位主要領導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