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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信用卡作為目前我國金融行業中熱門的金融產品,已經與人們平常的生活密不可分。從消費購物到借貸提現,都是信用卡的涉足領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信用卡的作用和領域也會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一定的不足和弊端。本文從信用卡欺詐的法律性質角度分析,進而提出了一些關于法律規制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睆姆山嵌瓤矗庞檬前l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摘要:行為法經濟學實證研究發現,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懲罰程度與人們的道德認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規模、陪審團先前對補償性賠償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訴求等因素對賠償的數額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在金融消費領域做立法設計時,應區分補償性賠償金與懲罰性賠償金,且懲罰性賠償金不應設置上限,同時應設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將懲罰性賠償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彌補社會損害、恢復市場秩序或用于幫助其他更為弱勢的消費者維權等。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制度;行為法經濟學;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1第一款規定,在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消費者的“增加賠償”請求權。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并且明確使用了“懲罰性賠償”這一提法,以立法形式結束了學術界對“我國消法中規定的多倍賠償條款是否屬于懲罰性賠償”的爭論。由于我國消法在金融領域的適用問題并未得到明確,學術界對消費者范疇的爭論也從來未曾停止,導致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否能夠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存在巨大爭議,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目前均存在進退兩難的局面:一方面,如果嚴格按照消法第二條之規定,以“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前提,金融領域中的許多常見行為,如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則無法被納入到消法的保護范圍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存在諸多法律障礙;
另一方面,如果否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金融消費領域中的適用,面對目前在實務中較為多發的金融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欺詐營銷的情況,法律則頗有“束手無策”之感,金融消費者在面對具備極強專業性的金融機構時顯得更為弱勢。國務院法制辦于2016年11月16日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較于早前的征求意見稿,《條例》送審稿在第三章“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特別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益”2,從立法意圖上看即承認了金融消費者適用《條例》的權利。《條例》送審稿同時在第十七條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的欺詐行為做了列舉,其中包括“經營者在提供金融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出現的欺詐金融消費者的行為”3。從上述立法脈絡可以看出,《條例》送審稿欲將金融服務經營者的行為納入到規制范圍當中,若此版《條例》最終出臺,則可以推知消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同樣可以適用于金融消費領域。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法學理論上的爭議
懲罰性賠償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布萊克法律詞典》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是指當被告的行為是輕率、惡意、欺詐時,(法庭)所判處的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過處罰做壞事者或以被估計的損傷做例子對其他潛在的侵犯者產生威懾?!?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英美學者已有較多論述。一般而言,他們認為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遏制、補償與使私人協助執法四種基本功能,其他功能還包括了節約由國家財政支出的訴訟成本、補償心靈痛苦、維持社會安寧等。其中,遏制作用又分為特別遏制與一般遏制。特別遏制是指遏制被告再犯相同的違法行為,一般遏制是指遏制其他人犯相同或相似的違法行為5。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上述功能,是大陸法系國家進行制度移植的原因所在。但濫觴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往往會引發較大的理論爭議,實踐過程中也容易出現適用問題。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商業欺詐成因的經濟學剖析;治理商業欺詐的對策思路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首要條件、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為為商業欺詐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市場經濟中的制度缺陷是商業欺詐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商業欺詐的出現也是如此、行業協會也要承擔義務教育消費者的功能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目前,經濟領域中各種商業欺詐行為愈演愈烈,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而受到普遍關注。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有市場經濟存在的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蒙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并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并因示范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通過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對商業欺詐的成因進行深入探究,以期從倫理德性及制度理性兩方面結合找到治理商業欺詐的綜合有效的良策。
關鍵詞:商業欺詐;成因剖析;治理對策
商業欺詐是指經濟領域中某些經營主體為了獲取短期經濟效益和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采取的種種欺騙他人、損害他人利益的欺詐行為。目前,國內各種商業欺詐投訴案件連年上升,眾多消費者和企業深受其害,商業欺詐已成為擾亂我國正常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原因。事實上,商業欺詐并非我國獨有,而是一個普遍的國際現象。世界知名的反商業欺詐機構卡羅爾(KROLL)推出的《2007-2008全球反商業欺詐報告》中的數據顯示,過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業就有4家成為商業欺詐的受害者。收入在5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因商業欺詐蒙受的平均損失超過2000萬美元,其中10%的企業損失逾1億美元[1]。可見,商業欺詐是一個世界性難題,防治商業欺詐是各國政府和經濟組織的共同目標。多年的實踐表明,要有效治理商業欺詐,必須挖掘出其背后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和機理,才能找到綜合治理的具體良策。
一、商業欺詐成因的經濟學剖析
商業欺詐行為的泛濫一方面反映了經營主體的道德淪喪,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現有市場經濟存在諸多制度缺陷。當有道德缺失的經濟主體發現利用信息蒙蔽進行商業欺詐有利可圖,并得不到現有制度的有效懲罰,就會鋌而走險,并因示范效應而引發更多的類似行為,最終導致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推動商業道德進一步滑坡[2]。因此,對于商業欺詐形成的原因,我們不僅要從道德層面上加以溯源,還應從信息經濟學、博弈論和制度經濟學等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克萊恩和萊夫勒模型;影響產品溢價的主要因素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買方對產品品質的評價、賣方的影響、對品牌管理的啟示、產品的最低質量發現水平或“門檻質量”、品牌知名度低的新進入者只有面向非品質敏感型顧客等,具體資料請見:
【提要】:本文認為,K&L模型為產品溢價的存在提供了一種有較強說服力的解釋,作者以此為基礎,分析了影響產品溢價大小的因素:買方對產品品質的評價、賣方的影響、市場的因素。最后,作者著重指出K&L模型及其分析思路對品牌管理的定價策略方面的營銷意義。
產品溢價是指較正常競爭條件下所確定的市場價格為高的那部分價格。比如,一件普通襯衣的成本可能是50元,而一件高品質襯衣的成本可能是100元,如果前者定價100元,后者定價200元,則會被認為是正常定價,因為高品質產品理應收取更高的價格。然而,如果后者定價300元甚至更高,此時,我們說產品存在溢價。那么,為什么會存在溢價?在什么條件下消費者愿意而企業也能夠獲得溢價?溢價大小又是由哪些因素所決定和影響的呢?
持心理學分析思路的學者認為,由于市場信息不全,消費者對產品實際品質缺乏了解,多會依據“一分錢一分貨”的信條對產品質量做出推斷,即認為高價產品一定具有高的品質,由此,價格被作為判斷質量高低的線索。有些學者進一步認為,即使消費者能夠從市場上獲取關于產品質量的信息,由于信息獲取需要成本,或者由于習慣或惰性使然,消費者仍可能依據價格來推斷質量。正由于價格和質量之間存在推斷與被推斷的關系,企業可能通過調查了解消費者的心理,通過影響消費者的品質預期來獲得溢價。換言之,溢價被認為是企業影響和操縱的結果。
與此不同,持經濟學分析思路的學者認為,消費者為確保其產品的品質,愿意支付溢價,但溢價的支付不一定是企業影響的結果,而是消費者理性思考使然。從消費者角度,溢價是其對企業提供質量擔保的回報。只要消費者對產品質量不能確認,而企業承諾且確實提供一致的產品質量,消費者將愿意為此支付溢價。同時,溢價的存在,又為企業出售一致的和高品質的產品提供了刺激。正是上述兩方面的結合,產生了溢價得以存在和維持的機制。1981年,克萊恩和萊夫勒提出了反上述思想的模型。本文先對該模型作一簡要介紹,然后根據模型的基本思想分析影響溢價大小的主要因素,最后對模型在市場營銷領域的應用作一扼要的討論。
一、克萊恩和萊夫勒模型
[論文關鍵詞]軟件;質量風險;政府;規制
[論文摘要]首先簡述電子商務中軟件質量風險的生成機制,然后研究政府應采取何種規制措施降低交易者信息不對稱和交易契約控制力不對稱引起的質量風險,并提出具體的對策。
電子商務擴大了軟件的交易形態和交易范圍,使軟件交易比物質產品便捷和多樣化,同時,由于交易流動性增強,交易中的不確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軟件是典型的后驗產品,使其在電子商務中出現了不同于傳統物質產品交易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進行規制。
一、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的生成
軟件是后驗產品,消費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實質量,這形成軟件交易中嚴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良好的信息傳遞機制,軟件市場容易因逆向選擇而形成“檸檬”市場。電子商務使軟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進一步加劇。在軟件傳統的商務渠道中,供應廠商的品牌、包裝、廣告及賠償承諾等,都向消費者傳遞著軟件質量的信息,廠商營銷中投入巨額成本及其與銷售商的合作,都顯示著廠商的“實力”與其產品的“層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廠商甚至個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氣(成本)向你推銷軟件,你的網頁上時不時會“飛”來某個軟件廣告,這些軟件的質量信息幾乎沒有經過“過濾”,參與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者在搜尋信息成本幾乎下降到零的同時,卻帶來了挑選成本的激劇增加。消費擔心的還有,這些“廠商”今天在網上設立軟件商店,明天它會不會還存在?更嚴重的是,這些軟件提供者中,還時有電腦病毒的“駭客”渾水摸魚混雜其中,使挑選軟件增加了很大的風險成本。所以,如果沒有政府進入規制,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將成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質產品市場”,甚至連市場也無法形成。
二、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