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刑法案例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改進中國刑法學研究的設想等方面進行闡述。主要包括了趕時出書,不顧質量、研究課題有所開拓、優良成果不斷出現、一定要厚積薄發,潛心研究,致力于寫出高質量的論著、密切聯系刑事司法實際,注意研究刑事司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加強比較刑法學、外國刑法學的研究,吸收國外刑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等。詳細資料請見:
一、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
《法商研究》編輯部的約稿函要求就“中國刑法學應當向何處去”展開討論,而要談“中國刑法學向何處去”,就不能不對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那么,應當怎樣評價中國刑法學研究的現狀呢?筆者認為,中國刑法學的研究目前確實存在嚴重問題,但仍然有所前進。
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嚴重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學風浮燥,忽視厚積。這是筆者感到的中國刑法學研究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它突出的表現為不重視豐厚的知識積累,不是踏踏實實地進行研究,而是追求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不是厚積薄發,而是邊積邊發,甚至薄積厚發,通過電腦操作,將文稿稍做技術處理,放在多部書中出版。缺乏潛心研究,追求成果數量,這樣的著作自然缺乏應有的學術厚重感。
其次是趕時出書,不顧質量。這個問題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公布之后表現得最為顯眼。為了便于讀者學習修訂的刑法,撰寫解釋修訂的刑法的著作本無可非議,但有些作者不是采取嚴肅的態度,為了追風趕時,不顧條件紛紛出書,甚至在修訂的刑法公布后極短的時間內,解釋刑法的著作便有若干部面世。由于時間過于短促,以致解釋的內容與條文不相符合。一年之內這方面的著作據說不下百余種,其中當然不乏佳作,但確有一些著作實在粗糙,以致物議沸騰,一時不止。這雖然已成往事,但教訓仍應汲取。
摘要:環境法教學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是孕育生態大學的需要,是高校開設環境通識教育的需要。目前環境法教學中存在環境法教材不能滿足環境法教學需要、教師的主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沒有得以凸顯的問題,改進和完善環境法教學要做到“五好”工程:挑一位好教師、選一本好教材、探幾種好教法、帶一撥“好”學生、塑一個好理念。
關鍵詞:環境法;教學改革;教學方法
一、環境法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環境法教學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在校大學生的生態理念、生態環境意識、生態法制意識直接關系到建設生態文明的目標能否實現。環境法教育承擔著塑造大學生良好的生態意識和生態養成行為。第二,環境法教學改革是孕育生態大學的需要。生態大學建設不僅注重學生專業知識的灌輸,更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學生的生態意識以及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責任心。第三,環境法教學改革是高校開設環境通識教育的需要。目前,有一小部分高校開設通識教育課。有學者建議高校應將環境通識教育設置為公共必修課。“由于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僅依靠目前部分高校培養的專業人才已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將環境類課程納入高校公共必修課十分必要”。[1]
二、環境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法教材不能滿足環境法教學的需要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內幕交易罪的主體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證券內幕交易犯罪主體的范圍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內幕交易罪的交易形態“作為”或“不作為”的前提都必須是利用內幕信息、明確限定內幕信息的真實性,肯定“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以及“不作為”的交易形態、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證券內幕交易罪是一種比較普遍而且隱蔽性很強的犯罪活動,刑法第180條對之予以規制。但隨著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刑法對內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可見,重新界定內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論意叉和現實價值。
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罪;主體;交易形態;界定
一、問題的提出
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上一種較為普遍的違法犯罪現象。“據統計,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大約80%的違法案件與內幕交易有關,大約80%的違法交易金額與內幕交易案件有關。”為此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之予以規制:內幕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漏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但隨著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交易主體多元化,交易手段復雜化,內幕交易的案例也不斷浮出水面。法律尤其是刑法對內幕交易的規制凸現出一定的滯后性,表現為內幕交易罪的主體范圍比較狹窄、內幕交易罪的客觀方面僅表現為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和泄漏內幕信息兩種作為形式。而把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和不作為排除在外、對內幕信息的界定不周延等。因此,重新界定內幕交易罪的概念既是證券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司法實踐的現實要求。
二、內幕交易罪的主體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信用缺失的宏觀原因分析;信用缺失的微觀原因分析;建立信用體系的政策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鑒于此種路徑依賴,一些國有企業為獲取稀缺資源、從社會根源分析,我國長期以來是一個農業經濟為主的國家、有些公司上市目的就是為了圈錢而非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各級監管者的監管失控、違規收益大于違規成本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誠信守法是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信用缺失的現象還非常嚴重。從長遠看,證券市場誠信的拯救需要的是相關法規的健全和誠信環境的培育;從短期看,證券市場誠信建設急需的是對無誠無信者的嚴打和是對作奸犯科者的嚴懲不貸。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信用缺失;誠信;監管
一、引言
“真實無妄,始終不息,表里不雜,謂之誠;循物無違,四端百行,必以其實,謂之信。”這是古人對誠信的精辟概括。古代思想家對“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興”的宣傳和弘揚,“德主刑輔”、“失禮則人刑”、“一準于禮”等中國刑法思想的儒家化,以及在禮法混同原則下違禮即犯罪的思想,使誠信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一種責任。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君子一言,駟馬難追”,這些都是對信用的描述。同樣,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或定期報告中也有“全體董事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的信用承諾。但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招股說明書中承諾的事項不履行,惡意做假,擅自編造財務報表欺騙投資者的事情屢見不鮮,紅光股份、億安科技、中科創業、鄭百文、銀廣夏、藍田股份等一連串的造假案早已使投資者麻木了,人們也無可奈何。而管理層對于上市公司的公開譴責,投資者更是習以為常,以至我國證券市場的信用缺失相當嚴重。
二、信用缺失的宏觀原因分析
[中文摘要]:環境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司法領域的新型犯罪,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有關環境方面刑法保護問題也逐漸為人們所關注。本文試從環境犯罪構成中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主觀方面是否應設立無過失責任以及因果關系認定原則三個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國家在國際環境犯罪中的主體地位無過失責任因果關系認定原則
一、國家能否成為環境犯罪主體呢?
在國內法中,國家不可能成為任何犯罪的主體,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一個主體不能成為自己行為的法官。法律為代表國家的統治階級所制定,國家(通過公檢法機關)負有對犯罪進行追訴、懲罰和保護社會利益的責任,國家行為即使構成了某些罪行,也享有豁免權而不受追究。如果對國家處以罰金,實質上是國家金錢在其口袋里的自我轉移,毫無意義。
國家是國際法上主體,那么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環境犯罪主體呢?傳統的國家法理論否認其作為任何犯罪主體的地位,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所做的國家行為,個人也不負刑責。其理由是:國家代表一國至高無上的主權,承認國家可成為犯罪主體不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司法獨立,而按照國際法及判例,國家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道歉、限制主權、終止不法行為等,實質上屬于民事損害賠償范疇,不屬于刑事責任范疇,因此,國家可以承擔國際上的不法或違約行為的民事責任,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一書中,也認為國家不是刑事犯罪主體,國家對侵略戰爭負責任,只是政治責任和賠償損失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主體和刑罰主體相一致的原則,不承認國家犯罪主體的地位。
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近代以來,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和跨國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國家在特定的條件下已成為某些國家罪行的主體。一戰后,對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制裁,證明了國家應負國際刑責,對它所發動的戰爭罪行負責,雖然,這一責任的具體承受者是有關個人。1主要是在戰爭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領導人和戰爭指揮人員,使得傳統國際法理論受到了事實有力挑戰。美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在他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指出國際犯罪主體是包括國家在內的,他把刑事責任分為個人刑事責任和國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國家承擔國際刑責的行為主要有:1)代表國家或以國家名義行事的權威人士實施的任何犯罪,不管其行為按國內法是否合法,國家應對此負刑事責任。2)如果個人或團體以官方資格即這些人按該國國內法有權做出關于國家的政治性決議或擁有該國機關代表的地位或該國家的手段,由他們所實施的行為應歸咎于國家。3)國家不履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義務,這種不作為構成犯罪。根據1979年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于保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產生的國際不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其中的第19條第3款規定,能引起國家刑責的國際罪行可能產生于:1)嚴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義務,如侵略行為。2)嚴重侵犯民族自決權,如建立或以武力維持殖民統治。3)大規模侵犯人權,如種族滅絕隔離。4)大規模破壞環境。在這里第4點就提到了國際環境犯罪問題。從以上分析和引證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環境犯罪中,國家成為其主體在理論上是有根據的,一定的案例表明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