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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刑事司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刑事司法論文

          刑事司法準則研究法律論文

          (摘要]現代法治國家的公民基本權利受到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保障。鑒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被暫時地限制或剝奪,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建立起以人權保障為目標的刑事司法標準和規范。就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人權保障的內容、特點、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人權保障的法律規范體系以及保障方式予以闡述。(關鍵詞)公民基本權利;人權保障;國際刑事司法準則;

          正文:

          聯合國和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促進人權事業發展,創建并推行公認的、可以普遍適用的刑事司法的程序原則與規范體系。所有由這些聯合國和區域性國際組織所制定、認可并倡導的,各成員國或締約國應當遵循或盡可能遵循的,有關刑事司法的標準、規范或指導性綱領就是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迄今為止,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已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人權保障體系,為各國刑事司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鑒,對促進世界刑事司法和人權事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一、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淵源和法律效力

          形成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國際憲章、國際公約、示范條約、規則、原則和議定書等,以各自不同的法律規范方式和效力形式,成為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淵源:第一層次是《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們構成了刑事司法準則體系的基本層面,相當于基本法的意義,對所有簽署加入、批準的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層次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以及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并經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或聯合國大會批準的國際法律文書。這些國際法律文件具體規定了刑事犯罪的國際刑事管轄、罪犯的逮捕、引渡的國際間的合作,以及對囚犯待遇、拘禁的程序措施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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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式刑事司法模式探討論文

          合作式刑事司法已逐漸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世界潮流。無論從刑事歷史發展的軌跡和趨向,還是從我國社會制度和思想根源來看,它都在我國現代刑事司法中體現出強大的生命力。重視本土現有優勢資源,消除思想上的傳統桎梏,理性把握合作限度,處理好和對抗制的關系,合作式司法在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和構建和諧社會這個大背景下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功能。

          一、刑事司法模式的世界趨向

          國際社會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糾紛解決方式逐步從對抗走向對話和協商,從單一走向多元,從單贏走向雙贏。盡管合作式司法在理論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熟悉,但它正是符合了這一國際趨向而逐步被認可,進而走進各國的司法實踐。顧名思義,合作式司法就是被追訴人和司法機關處于一種合作關系的司法模式。為了探尋其作為一種帶有普遍性司法現象背后的理論依據和生存環境,尋找其和當代中國司法實踐的契合點,筆者想以協商性司法和恢復性司法這兩種最典型的合作式司法為切入點,在解讀其基本內涵、特征、形式的基礎上,剖析其生存環境及其本土化的新問題。

          (一)協商性司法

          “協商”作為處理社會新問題的方法有著獨特的優勢摘要:以一種“雙贏”策略解決社會沖突,其理念是“經過一次成功的協商,每個人離開時都是成功者”。這同時也揭示出協商性司法的本質,據此,我們將協商性司法定義為,訴訟主體通過對話和相互磋商,達成互惠的協議,以此來解決刑事爭端的一種司法模式。協商性司法的內涵和外延是相當豐富的。在刑事法律關系中,隨著被告人、被害人地位的提升,在原來被認為是不平等的法律關系中必然要滲入私權利的色彩,如個人意志自治、協商、合意、交易等。協商性司法正是這種滲透的結果,它強調的是受犯罪或刑事程序結果影響的人之間的對話、合作和互惠,而非對抗。因此,又可以定義為摘要: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和辯方通過對話和合作,在充分考慮對方訴求的基礎上相互合作和妥協,就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達成基本共識的一種訴訟模式,它包括所有以對話和合作為手段的非對抗的解決刑事糾紛的方法。

          (二)恢復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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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例司法探討論文

          摘要: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法律專業在校生和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的基本方法。從實質上說,案例分析的方法是對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和綜合運用。近年來,案例分析題在司法考試等各類法律考試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長的趨勢,一些考生對此有畏難心理。本文較詳細地介紹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關鍵詞: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試

          如何對刑事疑難案例進行分析,是法律教學、司法考試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法律專業在校學生和司法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從實質上說,是對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和綜合運用。近年來,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試、法律專業自學考試、檢察官素質考試等法律考試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長的趨勢,考試中不僅有專門的案例分析題,而且選擇題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現,要求應試者從所給的數個答案中選擇出正確的答案。正確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無論對在校生還是應試人員以較好的成績通過司法考試,還是對司法工作人員搞好業務工作,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以下介紹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據所給案例,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二是如果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三是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如果是司法考試,只需闡述定罪量刑的原則,不用指出具體適用的刑罰)。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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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制度完善探討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國立法機構對頒行于“”后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作出了大規模的修改。伴隨著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施行,一場影響深遠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國發生了。作為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無罪推定、審判公開、辯護等基本訴訟原則得到了一定的貫徹,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們幾乎普遍對這次改革作出了積極的評價,并將其視為中國在刑事法律中加強法治原則的重要標志。[1]

          如果對1996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作一簡要回顧的話,那么,中國立法機構為推進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還是令人贊嘆的。例如,為防止法官在審判前對案件形成先入為主的預斷,避免法庭審判流于形式,同時也最大限度地發揮控辯雙方在證據調查和事實發現方面的作用,立法機構對刑事審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對抗式審判模式。[2]又如,為增強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機構改革了刑事辯護制度,使辯護律師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且使那些無力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得到了擴大。再如,為維護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約束檢警機構的強制性偵查權力,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逮捕的條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財產保釋制度,使得“收容審查”措施得到廢止。當然,新的刑事訴訟法還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對一審法院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規定了消極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不久,由于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即通過法律解釋的形式,對該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此后,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了獨立的解釋,制定了各自的執行規則。于是,一些旨在應對刑事司法改革的“變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體現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閑置。刑事訴訟法的施行逐漸出現了危機,刑事司法改革也開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情況組織了一次“執法大檢查”,就社會各界非議頗多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辯護律師權益保障以及刑罰執行中的實體變更等重要問題,展開了全面的調研活動。在這次“執法大檢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以“通知”、“批復”等方式,對糾正和制止超期羈押、刑訊逼供問題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與此同時,鑒于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規則極為簡單,根本不足以發揮維持控辯雙方公平游戲的作用,而法官在證據適用上又存在著普遍的混亂現象,因此,中國立法機構在法學界的支持下,開始了制定刑事證據法的努力。一時間,諸如沉默權、證據展示、證人出庭作證、非法證據排除之類規則的確立,又成為人們所致力實現的改革目標。

          毫無疑問,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整體上并沒有達到立法機構和法學者所預期的目標。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表明,立法機構在審判方式、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進行的改革,相對于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變革而言,只不過屬于一種技術性的調整而已。而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整體框架不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任何技術層面上的“小修小補”都將最終陷入困境。有鑒于此,本文將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問題和缺陷作一簡要的分析。按照筆者的觀點,中國刑事訴訟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司法體制的問題,尤其是公安、檢察與法院的法律關系問題。

          二、“流水作業”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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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審查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會計信息能否最大程度上滿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主要取決于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會計信息質量受多種因素影響,本文從會計目標入手,在研究比較國外關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實環境,提出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構建建議。

          關鍵詞:會計目標會計信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

          會計信息是人們進行各種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決策的水平。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明確提出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相關性、明晰性等八項質量要求。這些質量要求,既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也保留了我國原有會計制度的一些規定。但尚未提出完整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的現實環境,探討如何進一步構建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

          一、會計目標和會計信息質量特征

          (一)會計目標。會計目標,是從事會計活動預期所要達到的境地或結果。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規范學派關于會計目標的研究,形成了兩個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即: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前者認為:會計目標是向資源的提供者報告資源受托管理的情況,應以歷史的、客觀的信息為主,強調可靠性;后者則認為:會計是向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更強調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一般認為,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采用的是決策有用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采用的是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會計目標定義為: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這一會計目標傾向于以受托責任觀為基礎,兼顧決策有用觀,是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的融合。

          (二)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會計信息所應達到或應滿足的基本質量要求,是會計系統為達到會計目標而對會計信息的定性約束,也是會計主體進行會計選擇所追求的質量標準。與普通產品不同,會計信息的質量很難通過技術手段進行量化,人們常用是否真實、是否可靠、是否相關等標準作為判斷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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