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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刑事司法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刑事司法制度

          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論文關鍵詞】反腐敗司法制度改革

          【論文摘要】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問題是近年倍受關注,為什么要進行改革、如何著手改革是問題的關鍵。當前我國已具備進行改革的三個因素:即腐敗的嚴重性、政治決策層的反腐敗意愿和決心、司法制度的不適應性,對現行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已顯得非常必要。這種改革應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體制、立法、機構、職能、運行機制各方面同步推進,使反腐敗工作更加規范化和法治化。

          一、改革的必要性問題

          美國學者羅伯特.克利特加德認為:某一特定社會的腐敗狀況必須已經達到構成危機或造成創傷的程度,足以使當局感到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法律執行機構來與腐敗作斗爭[1]。國際反腐敗實踐證明,影響反腐敗改革主要有三個因素:腐敗的嚴重性、政治決策層具有反腐敗的意愿和決心、司法制度的不適應。美國的建立獨立檢察官制度、俄羅斯成立反腐敗委員會、新加坡設立反貪污局、香港設立廉政公署、印度的設置中央監察委員會和重構中央調查局等都說明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必須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如果腐敗現象不嚴重,已有的司法體制就可以足以解決局部的腐敗問題,政治決策層重點關注其他問題,反腐敗的決心無從談起,反腐敗刑事司法改革也就缺乏現實性;如果政治決策層不具有反腐敗的意愿和決心,沿襲原有司法制度,按慣性被動應付腐敗問題,作為政治系統一部分的司法體制改革就不具備可能性;如果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適應性,相關反腐敗能力強大,能自動應對腐敗問題,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則沒有必要性。當某一國家或地區在某一時期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時,反腐敗的改革不可避免。經過改革開放二十余年的建設,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經濟高速發展中的腐敗暗流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世界銀行報告指出:“腐敗嚴重的情況下取得高經濟增長率的國家,也許會在將來發現自己正在付出更高昂的代價。腐敗能自我助長,使非法所得呈不斷擴大的螺旋形,最終使發展受到影響,多年的進步被逆轉。”[2]

          新世紀以來,我國社會進入全面轉型時期,體制沖突和規范缺失,成為腐敗高發的誘因之一。建國后,1989年是查處縣處級干部最多的一年,共查處縣處級干部1000人余人。新千年以來,全國司法機關辦理的腐敗案件都呈上升趨勢。從2000年起,每年查處的縣處級干部都在2000人以上,甚至接近3000人。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面臨嚴峻的腐敗形勢。在這種形勢下,新的中央領導集體從構建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依法執政的理念和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確立反腐敗的新思路,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提出制定加快廉政立法進程,研究制訂反腐敗方面的專門法律;修訂和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制訂和修改有關法律,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再次明確提出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健全公安、審判、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跨區域協作辦案及追逃、追贓機制,完善相關程序,形成整體合力。可以預期,這些新的思路將推進我國反腐敗司法體制出現突破性進展。但我國現行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還不盡適應這種形勢,主要表現在:

          在執政黨主導型反腐敗體制下,國家反腐敗協調機構缺位:按照政黨制度的原理,執政黨對國家事務的控制,應在國家機構的框架下,不應在政黨機構的框架下運行。而我國執政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的直接根據是《中國共產黨章程》,間接根據是《憲法》,《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種領導當然包括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因此,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也應是合憲的。但這種根本法上的合憲性,落實到法律層面有時就顯得不足。首先是中共黨內監督權和國家行政監察權不具有普遍適應性,隨著參政黨人士和非黨人士進入公共機構的數量增多,中共紀委的紀律檢查權對這類人士不適用。雖然有行政監察權,但在“人大之下的一府兩院”制度下,行政監察權對法院、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和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不適宜。其次,中共紀委可通過設置在司法機關的黨組織發揮作用,但作為執政黨的黨內監督機構,直接組織協調司法機構,在體制上不順暢,不符合依法執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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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制度完善探討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1996年3月16日,中國立法機構對頒行于“”后的第一部刑事訴訟法作出了大規模的修改。伴隨著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的施行,一場影響深遠的刑事司法改革在中國發生了。作為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無罪推定、審判公開、辯護等基本訴訟原則得到了一定的貫徹,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人們幾乎普遍對這次改革作出了積極的評價,并將其視為中國在刑事法律中加強法治原則的重要標志。[1]

          如果對1996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作一簡要回顧的話,那么,中國立法機構為推進刑事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大還是令人贊嘆的。例如,為防止法官在審判前對案件形成先入為主的預斷,避免法庭審判流于形式,同時也最大限度地發揮控辯雙方在證據調查和事實發現方面的作用,立法機構對刑事審判方式作出了大幅度的改革,引入了源于英美的對抗式審判模式。[2]又如,為增強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立法機構改革了刑事辯護制度,使辯護律師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且使那些無力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得到了擴大。再如,為維護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有效地約束檢警機構的強制性偵查權力,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逮捕的條件作出了改革,建立了財產保釋制度,使得“收容審查”措施得到廢止。當然,新的刑事訴訟法還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對一審法院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規定了消極的法律后果……

          然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不久,由于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即通過法律解釋的形式,對該法律作出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此后,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對刑事訴訟法作出了獨立的解釋,制定了各自的執行規則。于是,一些旨在應對刑事司法改革的“變通之策”大行其道,大量體現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和閑置。刑事訴訟法的施行逐漸出現了危機,刑事司法改革也開始陷入困境。199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情況組織了一次“執法大檢查”,就社會各界非議頗多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辯護律師權益保障以及刑罰執行中的實體變更等重要問題,展開了全面的調研活動。在這次“執法大檢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相繼以“通知”、“批復”等方式,對糾正和制止超期羈押、刑訊逼供問題提出一些行政化的要求。與此同時,鑒于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據規則極為簡單,根本不足以發揮維持控辯雙方公平游戲的作用,而法官在證據適用上又存在著普遍的混亂現象,因此,中國立法機構在法學界的支持下,開始了制定刑事證據法的努力。一時間,諸如沉默權、證據展示、證人出庭作證、非法證據排除之類規則的確立,又成為人們所致力實現的改革目標。

          毫無疑問,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整體上并沒有達到立法機構和法學者所預期的目標。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表明,立法機構在審判方式、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制度等方面所進行的改革,相對于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變革而言,只不過屬于一種技術性的調整而已。而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整體框架不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任何技術層面上的“小修小補”都將最終陷入困境。有鑒于此,本文將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問題和缺陷作一簡要的分析。按照筆者的觀點,中國刑事訴訟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司法體制的問題,尤其是公安、檢察與法院的法律關系問題。

          二、“流水作業”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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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刑事司法制度變遷及經驗思考論文

          摘要:清末政府在變法修律的大背景下,進行了司法體制的改革,通過法律移植引入了大量的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仿照西方國家三權分立原則建立了近代司法機構組織,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訴訟原則和規則制度。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開端。然而由于封建專制主義政體的歷史局限性其失敗是必然的,但這次法制改革對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經驗和教訓,通過對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希望對今天的司法改革有所啟迪。

          關鍵詞:清末;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司法變革

          清朝末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腐朽、落后的清政府在內憂外患之下無法照舊統治下去。20世紀初,義和團和八國聯軍先后攻占北京,使清政府意識到變法改革的必要性。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專制統治,尤其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清政府被迫于1902年開始變法,艱難地邁開了法律改革的步伐。中國社會承襲了幾千年的“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體例土崩瓦解,走上了法制現代化的道路。至此,刑事訴訟法在中國開始以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清末法治改革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著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對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借鑒其經驗教訓,推動當前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發展。

          一、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創制中國近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由于時間所迫,清末法制改革對于西方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移植,這種全面引進為后來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礎。光緒三十二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武廷芳主持編訂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1](P124)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草案,該草案工分總則、刑事規則、民事規則、刑事民事通用規則、中外交涉時間處理規則等5章260條,打破了中國法律編纂中實體法與訴訟法不分的傳統模式。其后修訂法律館、法部等機構在繼續修訂訴訟法典的同時,相繼制定公布或擬定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其中《法院編制法》是晚清制定頒布的一部較為全面、系統的法院組織法,確立了司法獨立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審檢分離和合議制度;[2](P318)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則是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訴訟法典,它吸收了近代優秀的刑事訴訟原則,從而在中國首次確立了較為完備的起訴制度,檢察官制度,回避制度,推進了中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過程。1910年,在經過多次反復討論后,終于擬訂完成了《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主要以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為藍本,由日本法學家協助完成,內容較完備,系統采用了資產階級國家的訴訟制度和原則,較完善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是一部當時世界范圍內較先進的刑事訴訟法草案。中華民國成立后也曾使用其中部分內容,極大的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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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司法制度體系的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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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理念反思探討論文

          【摘要】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護少年成長上發揮了重大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樹立正確的少年司法理念———保護、教育、復歸,加強少年立法,創設少年法院,確立全面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指定辯護、審判不公開、刑事污點取消、暫緩判刑和社區矯正等制度等設想。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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