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行政保護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刑法》,自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節專設“破壞環境資源罪’,,規定了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第338條規定廠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在我國刑法首次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推動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運用刑罰手段,打擊污染環境的犯罪活動,使之環境污染日益加劇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修訂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修訂后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從而廢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條規定的類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因而在現行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保護法規,分別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違反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固體廢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違反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條規定的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或比照第18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依此分別類推為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固體危險廢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自修訂后《刑法》生效起,將廢除上述比照類推的三個罪名,并依照修訂后《刑法》第338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定罪處罰。
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即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并且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該犯罪的行為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l)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是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染事故。(2)該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8條規定,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認定為犯罪。(3)本罪應是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因此,違反國家規定,所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刑事違法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構成特征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摘要:中國行政法學研究在2007年發展穩健,不僅在傳統行政法領域有很多優秀成果,而且在物權法中的行政法問題、規制(管制)理論和部門行政法、比較行政法和外國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質量的學術成果。本綜述以全景式鋪開2007年行政法學研究“畫卷”,力圖全面追蹤這一學科的最新發展動態;同時,也對部分著作和文章重點予以介紹,深入行政法學研究“腹地”;最后,既是總結缺失,也是展望新藍圖。
關鍵詞:行政法學法治綜述
過去的一年是中國法治進程發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學研究發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總體來看,2007年中國行政法學研究在近兩年產生一大批優秀學術成果的基礎上,在研究領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繼續穩健發展。本文將按照主題對2007年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的全貌進行介紹,力求點面兼顧,重點突出。
全年總況
行政法學研究領域2007年累計在重要學術期刊發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與政府管制叢書”和“法治政府叢書”兩套,《憲政與行政法治評論》和《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兩套論叢繼續出版,還有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5年和2006年論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學者,也有人大、行政機關和法院的官員和法官,涉及主題廣泛,研究方法多樣,呈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欣欣景象。除了傳統行政法外,在物權法中的行政法問題、規制(管制)理論和部門行政法、比較行政法和外國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績。
2007年累計出版行政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個現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經過時間考驗、受到讀者喜愛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問世,標志著行政法學教材正在趨向成熟穩定。二是通過案例或者判例,以及運用討論形式傳授行政法學知識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員,對推動行政法學教學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三是出現了面向百姓、深入淺出專門介紹行政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的新書。行政法不僅僅是行政法學者、政府工作人員、法官的領地,更進入了“尋常百姓家”,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還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選輯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選,以及行政法律匯編和解讀類書籍。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禁止令、損害賠償、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侵權者假冒馳名商標,也存在執法方面的原因、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但涉及盜版者,更涉及全社會公眾的利益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馳名商標在當今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成為商業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中國推進對外經濟交往與合作,進一步擴大中國招商引資的規模。本文擬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濟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豐富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理論。
論文關鍵詞:馳名商標;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人權概述;民商法對人權保護現狀;民商法上的完善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人權的概念、保護人權的必要性分析、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佳形式、許多民商單行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中多為行政處罰條款、從程序構成上看,我國的民事程序設計尚欠合理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人權民商法國家利益
論文摘要: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但現有的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應盡快更新民商法律。
一、人權概述
(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內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學界尚未有一個為眾人共識的人權概念。有的學者在分析了現存國內外眾多人權概念之后,給人權下了這樣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①有的學者認為,人權是人生而享有及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權利。、筆者認為,人權,就是人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權利和享有自由時,應當負有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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