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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信托法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信托法論文

          國有資產信托財產管理制度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國有資產信托中的當事人認定問題;信托財產的權屬與管理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國有資產信托經營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特殊意義,具有其他國有資產經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點、國有資產信托的法律依據及其可行性、國有資產信托中的當事人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國有資產信托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是信托當事人的認定和信托財產權屬的認定問題,國有資產信托中的委托人只能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國有資產信托管理具有現實意義,有利于擴大國有資產管理的方式,有利于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國有資產信托管理具有可行性,可以根據我國信托法的基本規定進行。作為信托受益人的國有財產的代表人,不得放棄信托受益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不應當因信托而發生改變,信托財產的權利性質是非典型的財產所有權,可以理解為是形式所有權,或者是名義所有權。

          關鍵詞:國有資產;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

          國有資產信托管理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在我國仍然處于探索當中,實踐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需要深入探討。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充分肯定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積極作用,處理好有關信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準確認定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問題,可以促進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一、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國有資產信托經營的獨特方式,形成了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特殊意義,具有其他國有資產經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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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論文:環境保護機制的革新研究

          作者:文杰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環境信托與環境公共信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環境公共信托是美國密執安大學的薩克斯教授于1970年發表的論文《自然資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論:有效的司法干預》中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是指將環境資源作為信托財產、以全體美國人﹙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國政府為受托人、以環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的而設立的一種信托[3]。可見,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其一,環境公共信托的受托人為政府,而環境信托的受托人是具有環境生態保護能力的民間組織。其二,環境公共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為全體民眾,而環境信托的委托人是特定的土地等環境資源的所有人,受益人則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我國,由于土地等環境資源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因而,環境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國家或集體。

          由于環境信托的目的在于保護生態環境,受益人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因此,從性質上看,環境信托應屬于一種公益信托。我國《信托法》第60條即明確規定:“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值得注意的是,環境信托的目的應當具有絕對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2004年12月13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公開向社會募集45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都江堰市城區污水管道建設。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貸款參與環保項目,也是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參與環保事業。通過此方式,投資者預計年收益率為5%。為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還為該計劃設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廠設備抵押、都江堰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權抵押等風險防范措施[5]。這一信托雖然具有保護環境的目的,但并非實質意義上的環境信托,它其實是將環境保護事業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理財功能相結合的一種信托。在該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資和營利,只是附帶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因此,將其定性為私益信托更為適宜。

          環境信托制度的價值

          信托制度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得到了普遍的運用與發展,我國也于2001年頒布《信托法》,引進了信托制度。盡管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信托制度存在著差異,但信托的基本理念在各國和地區都是相同的,即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限責任和信托管理的連續性[6]。正是信托具有的這些基本理念,使得環境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環境保護中發揮著獨特的價值。具體而言:

          ﹙一﹚有利于彌補政府管理環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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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受托人判斷依據研討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謹慎投資義務的基本內涵;謹慎投資規則的法律地位;謹慎投資規則的核心要求;謹慎義務履行的判斷依據;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謹慎投資義務是關于信托受托人行為的一種法律義務規范、謹慎投資義務應當是一種客觀的法律評價標準、謹慎投資義務是:對現資組合理論的推崇和遵從、對受托人在進行投資時是否履行了謹慎義務等,具體資料請見:

          關鍵詞:謹慎投資義務;法律地位;核心要求;判斷依據;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提要: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乃是現代信托法制的核心。對謹慎投資義務的內涵宜從法律屬性、根本特點、核心內容和理論背景等方面進行詮釋。在美國,謹慎投資義務屬于默示條款,并引入資產組合投資理論來指導受托人投資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要求受托人對可能招致信托財產價值變化的信息盡嚴格審查義務。而對受托人在進行投資時是否履行了謹慎義務,應當根據受托人作出決定或者采取行動當時的情況和環境來判斷,并采用一種“總體回報”標準來衡量受益人對與信托投資戰略所帶來的損失和收益的合理預期。參考美國等信托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將謹慎投資者規則引入我國的信托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乃是現代信托法制的核心。而我國對于此問題的立法空白將會長期制約我國相關信托產品的發展。從1830年至今,美國信托下受托人謹慎投資義務的研究和規制經歷了從誕生到逐步完善的歷程。美國1994年的《統一謹慎投資人法》(UniformPrudentInvestorAct,以下簡稱UPIA)堪稱200多年來美國謹慎投資人規則的集大成者。在此前統一州法委員會擬訂的9個關于信托以及與之有關的成文法草案,以及美國國會頒布的4個成文信托法特別法中,UPIA是它所在領域的佼佼者。以它為藍本,至今在美國已經有38個州制定并通過了相似的法案或條例,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的日子里,所有的其他州也會制定相似的立法。

          一、謹慎投資義務的基本內涵

          關于謹慎投資義務的定義,國內有的學者認對“受托人的謹慎義務是指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負有運用通常的人在處理自己的財產時所應有的謹慎和技巧”。這一概括似乎不能完整表述出謹慎投資義務的全部內涵。筆者在此嘗試分析有關該規則的基本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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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業務會計問題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信托業務會計目標探索;信托業務會計基本假設探索;信托業務會計要素探索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業務主體假設、信托存續經營假設、契約分期假設、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并重假設、信托資產權益表和信托損益表只能夠反映信托財產財務狀況與收益情況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隨著信托業“一法兩規”的頒布實施,信托產品相繼問世,建立健全信托業務會計制度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信托業務的會計核算除《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四章“信托業務”以外,財政部還沒有出臺系統的核算制度。本文從信托業務會計概念、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四個方面進行了探索性的研究,為科學制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信托業務會計信托業務會計目標信托業務會計假設信托業務會計要素

          一、信托業務會計概念探索

          依通常的看法,信托應是起源于英國的用益權(Use)制度。Use制度的運用須以財產所有者對受托人信任為前提,故以其為代表的財產處分方式,被稱為信托(Trust)。各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對信托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各國對什么是信托的表述也不盡相同,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共性,即信托行為的產生和信托制度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財產的所有者必須對某人或某組織充分信任,并將自己的財產委托其管理、經營;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必須達成某種形式的信托合同,約定對某項事宜進行委托。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委托人之所以設立信托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財產,信托的本質是對財產的管理,最終目的是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可見信托財產是貫穿于信托全過程的核心主線。信托業務會計是反映并監督信托業務是否按照信托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信息管理的特殊的專業性工作。

          信托業務會計涵義的界定需清楚受托人的含義,《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可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現階段從事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所稱的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由于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一開始就定位于以銀行業務為主的混業經營體制,這一體制的特征集中表現為:一是信托業務銀行化,信托投資公司按銀行方式組織和經營資金,人民銀行也按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業,從根本上扭曲了信托制度,使信托投資公司本應具有的資產管理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兼營業務混業化,信托投資公司既可以經營銀行、證券、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又可以從事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等非金融業務,使其喪失了明確的發展方向。由于定位不當,信托行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雖曾在改革開放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暴露的問題與日俱增,國家不得不對信托行業進行五次清理整頓,最終才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于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因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目前既主要從事信托業務也從事非信托業務的事實,因此需明確信托業務會計不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另外信托業務會計也不是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業務的會計。因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業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信托業務的組織機構。除信托投資公司以外,按照信托業務性質還應包括從事受托理財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公司等。我們認為會計是參與經濟組織信息管理的一個特殊系統,因此本文將信托業務會計定義為信托業的組織機構從事信托業務,對其受托管理、運用、處分的信托財產的信息管理與監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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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各方面知識探索論文

          摘要: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內涵在不同法系下有不同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投資行為的變化,注意義務的標準也經歷了由法定投資列表制向謹慎投資人原則的轉變過程。

          組合投資理論的出現對注意義務的標準提出了挑戰,使得注意義務的標準有了新的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應盡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包括分散投資義務、親自管理及受托行使股東權利的義務。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是產業投資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是產業投資基金的受托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居于核心地位,產業投資基金能否有效運行與基金管理人密切相關。對產業投資管理人的規范和制約應成為產業投資基金運作的重要內容。研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有利于我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大陸法系對注意義務的法律界定

          注意義務是英美法系下的概念,主要通過判例確立,在大陸法系中被稱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雖然兩大法系對它的稱謂有所不同,但賦予它的內涵是一致的。英美衡平法的注意義務一般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要求受托人應當具有一般的技能和謹慎的注意義務,就是說受托人在經營管理信托時,原則上應當顯示出一個有一般能力的、謹慎的處理與相似的業務時所表現出的技能與謹慎。第二個層次要求受托人履行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如果設立信托時,受托人告知委托人自己具有特殊能力,那么他就必須展示這種能力。此外,如果受托人實際上具有超過正常的能力,他就應該在完成信托時予以使用,美國《信托法重述》(第二版)規定受托人負有“履行合理注意與技能的義務”①。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規定受托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信托事務”②,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并非指受托人應達到與處理自己事務同等的注意,而是指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時必須達到受托人所從事的職業應當普遍達到的注意程度。

          我國信托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管理人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這事實上隱含地表明了受托人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基金管理人作為受信賴人也應當負有信托法中規定的受托人的注意義務,而且負有比私人受托人更高的注意義務。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因為產業基金投資者投資于基金目的在于依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知識獲取比其自己親自投資更高的投資回報。同私人受托人相比較,基金管理人擁有資金、信息、研究等資源優勢,有能力提供專業的服務,并以此向投資者收取報酬。另一方面,由于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決定了基金管理人擁有比私人受托人甚至一般商事公司董事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上兩方面原因決定了基金管理人應以高于私人受托人的注意義務標準來受托管理基金,以在激勵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職和防止基金管理人濫用權力之間求得平衡[1]。

          二、注意義務標準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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