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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證申請書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許可證申請書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取水許可申請審批規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統一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程序,根據《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權限,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其它取水許可申請分級審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捍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除按《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或者免于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都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部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

          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全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或者審批時,應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限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限額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可申請,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流域管理機構,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查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利用機械提水設施的,其主辦者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人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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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審批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廣播電臺、電視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含廣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分臺等)。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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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企業生產許可證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3年來,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抗災能力,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和規定,貫徹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有關煤礦證照管理“既要嚴格許可,又要方便企業”的要求,切實管理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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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礦產運營監察管理方法

          第一條根據《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型冶金礦產品開采企業及無資源保障的小型選礦企業進行治理整頓或者整合重組。推廣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冶金礦山行業的整體裝備和技術水平,促進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條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

          第五條冶金礦產品開采單位申請領取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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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遵守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條取水單位或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家庭飼養畜禽飲用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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