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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管理法規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藥事管理法規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藥事管理法規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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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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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現狀情況報告

          柘榮縣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年成立以來,在加大對藥品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藥品市場秩序上花費了巨大的精力和心血,對醫療機構在藥品使用環節上的監督管理尤為重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對某些醫療機構出現的一些不規范使用藥品及對藥品質量管理上的疏漏仍然感到不容樂觀。在這里根據這次調研活動中所了解的情況,以及結合我局在這幾年的對本縣醫療機構的執法管理過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及相應管理辦法作一個總結分析。

          一、柘榮縣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環節監管的情況和方法

          (一)從加強崗位培訓入手,提高人員素質。

          我局在狠抓監督檢查的過程中,把事前的培訓幫助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分批分層次組織法律法規和藥學業務知識培訓,進行指導。同時采取有效方式認真督促醫療機構自身開展藥劑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切實提高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和藥學專業水平,為規范藥品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員保證,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從規范購藥渠道入手,保證藥品質量。

          為從源頭上保證醫療機構藥品質量,我局“三管齊下”,一是要求醫療機構高度重視營銷人員和供貨企業資質審驗,做到“三查五對”(即查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對身份證、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授權范圍),簽訂配送質量保證協議,把好進藥第一關;二是加強藥品營銷人員管理,通過建立信譽檔案、強化信用管理措施,督促醫藥企業嚴格依法聘用營銷人員,嚴格實行對營銷人員的審查考核和業務培訓;三是大力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打擊無證經營藥品、非法渠道購藥等違法行為,有效地凈化了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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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從事藥品購銷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本辦法的實施與監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重大、復雜的違法經營案件組織查處,并負責對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藥品流通實施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銷售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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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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