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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產業市場結構的形成是產業內在運行規律和政府規制、產業政策兩類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內外因素的變化將導致市場結構的調整。在金融全面開放的背景下,寡頭壟斷依然是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的優選目標。
關鍵詞:市場結構;競爭;寡頭壟斷;銀行業
一、選題的背景及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業逐步形成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體的典型的寡頭壟斷市場結構,1995—2002年期間,資產、貸款、存款各項CR4指標均大于75%,按照貝恩(Bain.JoeS)對市場結構集中度指標分類法進行判定,CR4指標大于75%,說明我國銀行業處于高度集中的寡頭市場。這種情況近年來出現緩慢而明顯的下降趨勢,截至2004年底,CR4的貸款指標降至63.32%,仍處于較高的寡占狀態。但是,隨著人世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銀行業已經全面對外開放,外資正在加緊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銀行業,同時,民營資本也在借監管逐步放松的國際趨勢,寫作論文逐步向銀行業滲透,我國銀行業正處在一個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之中。那么,面對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國銀行業高寡占的市場結構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發生怎樣的演變?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優化目標該如何判定和選擇?對此,許多學者都做出了分析。其中較為主流的一種觀點認為。壟斷競爭是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的必然選擇。本文對此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踐論證。提出寡頭壟斷依然是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的優選目標。
二、對主張我國銀行業壟斷競爭結構觀點的幾點不同意見
認為我國銀行業市場結構應選擇壟斷競爭的觀點。大多源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電子銀行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部問題
1.缺乏足夠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電子銀行作為一種新型業務,在交易合同的有效性、有關交易規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權責等方面,與傳統銀行相比,都更加復雜和難以界定;目前我國也尚未就電子銀行業務來專門制訂和完善相應法律條文。法律法規上出現的空缺,不僅非常容易產生“擦邊球”現象,一旦出現糾紛亦很難解決。同時,銀行監管機構及各商業銀行對電子銀行接觸時間短,相關監管措施、管理辦法、制度規定也存在嚴重滯后的情況,其規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均亟待加強。
2.社會認知度低,目標客戶群窄。電子銀行業務近年雖有所發展,但與中國泱泱十三億人口相比,認知深度和廣度均明顯不足,客戶群體集中且狹窄。如個人客戶主要集中在20-35歲、受過良好教育、收入較高、愿意接受新生事物的青少年中;企業客戶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機構客戶、重要公司客戶中,而在縣域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優質客戶少、行業結算量小,則普遍發展緩慢甚至存在空缺。大量占用著銀行網絡資源與人力資源的低端客戶不愿甚至排斥接受使用電子銀行業務,直接導致此項業務的強大效用不能得到充分體現,發揮其應有的實際效力。
3.信用體系存在瓶頸制約。縱觀國內國際金融領域形態,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是阻礙電子銀行發展的關鍵。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業務無法像現實社會中那樣采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進行交易,而對于在現實社會中都存在信用缺陷的“先預付款后收貨”和“貨到付款”,在網絡中將更加難以建立信任關系。
4.技術水平和安全防范手段有待提升。電子銀行業務多涉及用戶銀行資金,如果在安全方面出問題,會直接影響銀行聲譽,導致客戶流失;如果損失面過大,還會造成社會問題。所以安全性保障是電子銀行得以生存發展的根本。雖然電子銀行一直力圖采用最先進的安全加密措施防范風險,但系統不斷升級更新也可能直接導致系統不穩定因素增加。從目前發生案例來看,如何不斷提高電子銀行技術安全水平和風險防范手段,已成為電子銀行業務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摘要]近年來,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業務和網絡銀行立法都取得了巨大的發展,網絡銀行業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然而,在網絡銀行業運營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網絡銀行安全法規不夠完善、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傳統銀行分業監管與網絡銀行混業經營之間存在沖突、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等。這些問題嚴重地阻礙了網絡銀行業的發展。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以期促進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制的完善和網絡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銀行;風險監管;完善立法
網絡銀行是利用網絡技術在網上開展銀行業務,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在一般情況下,客戶在通過網絡銀行實現其所需要的服務時可以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目前,網絡銀行有兩種模式,即純網絡銀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線銀行(onlinebank)。純網絡銀行,又稱虛擬銀行,這種銀行一般只設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主要或僅通過網絡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線銀行是現有傳統銀行利用網絡提供網上服務的網絡銀行,是傳統銀行業務與網絡信息技術結合的產物。中國大陸的網絡銀行主要是這種模式的銀行。網絡銀行業務具有交易虛擬性、跨國性、技術依賴性、經營混業性等特征。由于網絡銀行業務的這些特征,致使網絡銀行業務風險較傳統銀行業務風險發生機率更高、范圍更廣、破壞性更嚴重。當前,中國雖然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然而,網絡銀行安全法規不夠完善、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傳統銀行分業監管與網絡銀行混業經營之間存在沖突、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嚴重地阻礙了網絡銀行業的發展。因此,盡快完善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律制度,防范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已經成為中國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當務之急。
一、中國大陸網絡銀行監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是網絡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正式批準招商銀行開展網絡銀行業務。招商銀行成為中國金融監管部門首次正式批準開展網絡銀行服務的國內商業銀行[1](P223)。但當時中國大陸尚無調整網絡銀行的明確法律法規依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些規定為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絡銀行業務的定義、市場準入的條件和程序、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以及銀行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外國或中國港、澳、臺地區的銀行可以向大陸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大陸境內的網絡銀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等。《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審查、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的條件、程序和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有關內容。隨著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2005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在借鑒國際立法,主要是巴塞爾體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法規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擴充和具體化。目前,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法規主要有兩類:(1)仍可適用于網絡銀行的傳統銀行業務監管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中的規定;(2)對網絡業務監管的專門規定,如《暫行辦法》及《通知》、《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這些有關法規為中國大陸開辦和監管網絡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規依據。然而,從中國現行網絡銀行監管法規規定來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對傳統銀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許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處,故難以適應中國網絡銀行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規存在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客戶需求;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
【論文摘要】客戶需求是銀行業務轉型的出發點,是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源泉。不斷創新是滿足客戶需求的歸宿。是銀行價值最大化得以最終實現的根本保證。銀行可以通過網點轉型,促進基礎業務轉型,為樹立中間業務的基礎地位提供可能:通過建立專業團隊,實現投資銀行業務的快速突破,搶占中間業務的制高點和市場先機;通過對公信貸業務上移。對公司類客戶提供更高質量專業化的金融服務,促進部門聯動和業務整合,為中間業務發展開辟通道。與此同時,還應不斷了解和追蹤客戶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自身經營模式及業務結構,以更好滿足客戶日益變化和增加的金融需求。
一、客戶需求多樣化使業務轉型成為必然
客戶對銀行服務的需求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基本需求,二是附加需求。對于公司類客戶而言,過去對銀行服務更多的是基本需求,即對銀行傳統存、貸款、匯總結算業務的需求;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延伸,企業對銀行服務的需求更加側重于附加需求,即借助銀行資金、技術及人力資源優勢,對銀行投資、理財、、咨詢、風險管理等服務功能的需求,也即對銀行中間業務產品的需求。對私客戶亦是如此。過去,客戶到銀行來一般只辦理簡單的存取款業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人們富裕程度不斷提高,客戶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多,查詢、辦卡、交費、買基金、買保險等,成為個人客戶對銀行服務需求的主流。
服務無止境,千方百計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是現代銀行的天職和生存的本能。在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只有令客戶滿意的銀行才會得到更多客戶的青睞。當客戶高度認可銀行提供的超額服務時,銀行所創造的超額價值成了在行業中的核心競爭力。為了最大程度地滿足客戶需求,商業銀行必須摒棄傳統的經營觀念,實施業務轉型,即從傳統利差收人為主向中間業務收人與轉利差收人并重的盈利模式轉變。
二、業務轉型伴隨著中間業務大發展
根據入世承諾,到2006年年底中國將全面開放銀行業。而隨著時間的臨近,中國的商業銀行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國有商業銀行中,中國建設銀行已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證交所掛牌上市,中國銀行也正積極籌備在香港上市,中國工商銀行上市也將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正為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進行“熱身”準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交通銀行已于2005年6月份率先在香港成功上市,深圳發展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這五家上市公司也正在積極尋求海外上市,中信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光大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正在積極籌備在國內或在海外上市,與國際接軌已成為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會計的國際化也在積極推進,這將會對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質量和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
一、金融會計的國際化趨勢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遵循著三種不同的會計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會計規范逐漸從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轉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1993年至2000年之間,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業務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外,其余銀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財務重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工行和農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股份制銀行中,除了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和廣發行之外,其他銀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從2005年起,我國商業銀行的年報編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已經上市的五家銀行還需要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但轉換尚未涉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內容;在海外上市或擬上市的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全面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報。
2005年8月財政部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的商業銀行范圍內試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率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2005年9月,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慣例相比,四項金融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實質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和第32號的規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時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國情。《暫行規定》和金融會計四項準則征求意見稿的,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縛,彌補了我國在金融工具會計領域的空白,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邁出的重要一步,必將加速我國金融會計的國際化,對我國的銀行業,特別是上市和擬上市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產生重要影響。
二、金融會計國際化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