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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養殖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漁業養殖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漁業養殖

          漁業養殖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現代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管轄范圍內從事漁業養殖與增殖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養殖與增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水域環境和生態安全,促進漁業養殖與增殖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轄區內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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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局養殖管理建設意見

          一、《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建設現代漁業的重要舉措

          漁業養殖和增殖作為現代漁業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傳統漁業向現代漁業轉變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近年來,我省漁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現代漁業為目標,以漁民增收和漁區和諧為首要任務,堅持生態、高效、品牌漁業發展理念,積極轉變發展方式,產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不斷提高。*年全省水產品產量達713.4萬噸,漁業經濟總產值達1655億元,出口水產品107.5萬噸,創匯34.1億美元,漁民人均收入8136元。但是,隨著漁業養殖的快速增長和資源增殖的深入推進,以養殖生產為源頭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資源增殖的規范管理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和重要。為漁業養殖業和增殖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依法加強對漁業養殖和增殖的管理,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確保現代漁業的順利推進,非常迫切和必要。《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是依法加強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的必然選擇,是建設現代漁業的重要舉措,必將對我省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我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是省政府就加強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政府規章。《辦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現代漁業管理新形勢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以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為主線,以漁業養殖和增殖管理中的關鍵環節為切入點,注重創新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相結合,將漁業養殖、資源增殖、檢疫防疫、監督檢查等有機統一起來,形成了一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較為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辦法》共分7章43條,主要設置了漁業養殖管理、增殖管理、防疫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具體細致的規定了養殖規劃,養殖容量,苗種生產許可,養殖損害補償,增殖項目管理,增殖保護區設立,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水產品質量風險評估,水產品包裝標識,漁用獸藥、飼料等使用管理,水產品生產銷售、監督檢查等內容,設置科學,內涵豐富。《辦法》注重制度創新,在9個方面實現了突破,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一是養殖調查評估制度。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劃分漁業養殖區域,確定養殖容量,調整養殖區域布局,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失水漁民補償制度。規定因工程建設占用養殖水域、灘涂,給養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并明確由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標準和辦法,彌補了上位法的空白,為我省失水漁民獲得合理補償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增殖項目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增殖實行項目管理制度,有利于增殖工作明確目標、保障經費,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四是增殖經費保障制度。規定設立漁業增殖專項資金,有利于漁業增殖資金來源、管理、使用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五是增殖保護區建設制度。明確增殖保護區設立和批準的主體、程序及保護區相應的管理制度。六是增殖生態安全評估制度。規定對漁業增殖生態實行安全評估,并采取措施,確保水域生態安全。七是漁業水域生態損害補償制度。規定開發利用水域、灘涂造成漁業生態損害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補償。八是重大疫情捕殺補償制度。明確因預防控制重大水生動物疫情,采取捕殺、消毒、隔離、銷毀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補償。該項規定對漁業生產過程中及時控制疫情,挽回漁民損失將起到重要作用。九是法律責任。《辦法》對于新設立的禁止性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對《辦法》的貫徹落實將提供罰則保證。同時,《辦法》還在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健康養殖和無公害生產制度、苗種生產規劃許可制度、扶持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漁用獸藥飼料添加劑等管理制度、水產品標識制度等19個方面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使整部規章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三、深入扎實地貫徹實施好《辦法》

          貫徹實施好《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是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義不容辭的責任。深入開展《辦法》的集中宣傳貫徹活動。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辦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學習宣傳貫徹好《辦法》。要通過座談會、專題講座、培訓班等多種學習培訓形式,讓漁業行政執法管理人員正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創新制度的主要內容,促進依法行政。要搞好面對基層群眾宣傳貫徹工作。通過黑板報、宣傳欄,印發宣傳冊、發放明白紙,張貼宣傳標語等貼近漁民群眾的形式,掀起一個宣傳熱潮,為《辦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突出工作重點,全面加強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以規范養殖過程為重點,促進養殖產品質量的提高。加強對漁業養殖水域灘涂環境監測,為養殖生產搞好報務。嚴格養殖證制度和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對無證生產依法查處。作好漁業標準的制定、修改、廢止工作。加大對養殖用藥等的監督管理力度。以增殖項目管理為重點,加大資源增殖工作力度。要按照《辦法》的規定,科學組織增殖工作。積極爭取財政等部門的支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建立資源修復的良性循環機制。要強化增殖的審批管理,加快增殖保護區的選劃和管理。以防疫機制建設為重點,加強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切實搞好水生動物疫病的檢測、診斷、疫情報告及預防。深入研究我省水生動物疫病特點,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防疫檢疫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適時搞好因水生動物疫情造成損失的補償。以加強養殖增殖執法為重點,全面提升養殖增殖管理水平。加強對漁業生產經營者的法律知識和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的宣傳、教育、培訓。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加強水產品質量管理執法,認真查處漁業違法生產行為,對生產假冒偽劣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堅決打擊,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消費者利益,不斷提高我省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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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局水域養殖發展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為加強全市漁業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保障漁業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市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31號令)、《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嘉興市的工作部署,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度。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合理規劃、保持穩定、逐步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對于外蕩水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外蕩水域定權發證的通知》(浙政〔*〕39號)要求,我市于*年完成了全市的定權發證工作。本次發放養殖證在原使用權屬保持不變的基礎上進行。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市范圍內實施養殖證制度,進一步穩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保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障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運作機制;依法管理養殖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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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局發展水域養殖管理意見

          為加強全區漁業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保障漁業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區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31號令)、《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合理規劃、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保持穩定、有利發展”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起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對于外蕩水域,本次發放養殖證在原使用權屬保持不變的基礎上進行。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區范圍內實施養殖證制度,進一步穩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保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起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障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運作機制;依法管理養殖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一)養殖證是生產者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勞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扶持政策。養殖證是判斷水域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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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局水產養殖意見市

          今年,我市海洋與漁業工作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與上級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實際的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困難。一是我市水水產養殖業面臨困境。對蝦病害嚴重、自然災害頻繁、漁用飼料價格大幅上漲、對蝦價格相對各種漲價食品價格偏低等問題制約著我市水產養殖業的穩定發展。二是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任務重,實施資金不足。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包括抽取水產品、漁用飼料、漁藥檢測違禁藥物,實施水產養殖業執法,開展無公害產地認定及無公害水產品認證,開展水產品追溯工作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漁港建設有待加強。資金問題始終制約著漁港建設。其一由于材料價格大幅上漲,造成項目總投資增加,項目建設資金嚴重不足。其二項目配套資金不到位或前期工作經費不落實,造成很多項目建設資金嚴重不足或無法申報立項。其三漁港沒有維護專項經費,項目建成后無法維護。四是部分大馬力漁船要求更新改造,開拓中深外海或遠洋作業,因缺乏資金扶持,影響漁民技術更新改造積極性。五是全市范圍內資環管理力量不足,拓展全市工作難大。六是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受機構設置及編制的限制,船檢人員偏少,特別是高級驗船師及驗船師缺少,專業人員配備不平衡,驗船人員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及綜合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都在新的一年里,爭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2009年,我市海洋與漁業工作的總體思路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大、*屆三中全會、省委十屆二次、三次全會以及廣東省第六次海洋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統領海洋與漁業各項工作,圍繞建設海洋與漁業經濟強市的目標,突出抓好各項工作,全面加快我市海洋產業和現代漁業發展步伐。要通過思想大解放,促進大發展,深入貫徹落實省第六次海洋工作會議精神,努力開創我市海洋與漁業工作新局面。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進一步抓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一是完成縣級海域功能區劃審查上報審批和*港灣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論證工作;二是繼續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用海的申報工作,重點項目用海區及重點海灣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三是繼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百強縣示范建設及養殖用海的普查登記和海域使用確權發證工作;四是在制度建設方面,爭取在明年第一季度以前出臺《*市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減免實施辦法》;五是繼續做好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

          (二)進一步提高我市水產養殖的質量和效益。

          1、抓好標準化、健康養殖業。以市場為導向,積極發展以對蝦、珍珠、羅非魚、海水魚類、貝類的養殖,通過指導、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科技入戶等手段,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質量健康型的水產養殖業,大力推行標準化養殖,發展無公害養殖,提高我市水產殖業的整體素質。

          2、加大實施養殖證制度力度和做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大實施養殖證制度力度,引導養殖者持證依法養殖,引導養殖者加強養殖管理并向標準化養殖方向發展。繼續抓好水產苗種許可制度實施,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養殖者投放優質健康的種苗;充分發揮市對蝦種苗協會作用,發揮行業的團結互助和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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