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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保險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責任保險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責任保險論文

          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論文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第52條新增: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3年2月環境保護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可知我國目前是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強制保險是很明確的發展趨勢。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只有解決的這些問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才可以在強制購買的情況下,不使社會產生矛盾,穩定且有效的成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長效綠色保護機制。

          (一)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購買必須完善環境污染風險的防范措施,否則造成的環境污染將處于免賠狀態。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越多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購買,那么對于環境保護而言就越有利。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追究責任主要依靠行政處罰,意外環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額度有限,許多環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擔了少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社會和地方政府則賠償大部分的損害,而且受損的環境和生態系統往往并不計入污染損失當中。正因為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確,許多環境肇事者承擔的少,所以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公司覺得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沒有太大的影響。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慢慢實行強制購買,從自愿到強制在這種過渡過程中,一般都是慢慢進行。從自愿到強制一般而言有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完全自愿購買;第二個階段: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第三個階段:強制為主,自愿為輔;第四個階段:完全強制。這四個階段一步一步實現完全強制,每一個階段其實變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量。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量不高就是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只有讓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自愿并且樂意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我國以后才能夠順利實行完全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因為當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心甘情愿,那么就不會產生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會問題。因此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且是一定待解決的問題。

          (二)保險公司參與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一種企業,同樣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質。企業投保前,保險公司為了確定合理的費率,會雇請專家對企業進行進行環境風險勘察和評估,這是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公司的盈利預期很難確定,社會對它的了解度和認可度不高,因此導致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多。根據2012年5月28日南報網訊報道,記者從南京環保局獲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招標已經完成,一共有5家保險公司通過了招標。雖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國內總共只有幾家保險公司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參與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險公司參與程度還是達不到,我國將來實行強制性保險的程度。保險公司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數量不多,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失去一個比較完整的保險體系作為支撐,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間一環過于薄弱,根本無法大范圍大規模實行,直接影響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也正是由于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宣傳力度不夠,才使得具有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認識度不夠,購買欲望不強,這樣保險就間接影響了保險從自愿到強制的過渡。在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直接或間接影響著保險自愿到強制的進程。因此保險公司的參與積極性不高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過渡到強制性保險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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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理賠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理賠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包括生產、制造類企業以及在中、高檔寫字樓辦公的非生產性企業及物業管理企業等、保障范圍、費率厘定、根據不同行業類別設定系數、根據建筑物結構(等級)設定系數、存在的問題、相關對策、應將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工作作為社會化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納入“安保互動”工作范疇,與其他各項安全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實施、同考核、同獎懲,確保工作落實,具體材料請詳見:

          論文關鍵詞: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理賠費率

          論文摘要:分析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探討和研究了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因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已有很大發展,很多國家均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在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雖然還處在探索階段,但實施這種保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逐漸被國人所認識,國家有關部門相繼下發了關于實行和加強火災保險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陸續開展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試點,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筆者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進行分析,對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進行研究,提出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初期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

          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包括: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運動場、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網吧、車站、碼頭、機場、禮堂、商住小區等,是人們休閑、購物、消費、出行、聚會的重要場所。由于公眾聚集場所人員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的意外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公眾聚集場所責任保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因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專門針對火災、爆炸的公眾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市場切入點和公眾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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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性分析;從國外的經驗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分散企業風險、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該險種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強制投保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投保方式,出臺相關的法律是當務之急等,具體材料請見:

          摘要:從性質上分析,責任保險一般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強制性,并且這兩種特性是相輔相成的。本文通過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功能的分析,著重于該險種強制實施的必要性,并且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來論證責任保險兼具公益性和強制性。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公益性強制性

          一、責任保險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保險產品。習慣上把責任保險分為以下種類: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近些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眾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屬于責任保險,具有責任保險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向第三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此外,環境污染保險具有其特有的兩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主要是企業,且該企業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自己的財產,能以自身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2保險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環境污染侵權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且不確定、賠償數額巨大。一般不確定固定的保險賠付額。有些國家會規定總的賠付上限或者對單一個體的賠付上限。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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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論文關鍵詞: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理賠費率

          論文摘要:分析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探討和研究了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因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已有很大發展,很多國家均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在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雖然還處在探索階段,但實施這種保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逐漸被國人所認識,國家有關部門相繼下發了關于實行和加強火災保險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陸續開展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試點,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筆者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進行分析,對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進行研究,提出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初期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

          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包括: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運動場、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網吧、車站、碼頭、機場、禮堂、商住小區等,是人們休閑、購物、消費、出行、聚會的重要場所。由于公眾聚集場所人員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的意外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公眾聚集場所責任保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因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專門針對火災、爆炸的公眾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市場切入點和公眾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場所:

          (1)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包括生產、制造類企業以及在中、高檔寫字樓辦公的非生產性企業及物業管理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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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責任公共利益保險比較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論依據;強制責任保險的異質性與價值功能;強制責任保險的比較法觀察;我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重構與完善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具有風險厭惡性偏好的加害人對購買責任保險動機的降低、潛在加害人對風險評估的不足、判決無法執行問題、保險人對道德風險的控制、現代社會危險責任概念的迅速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異質性、強制責任保險的價值功能、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的協調等,具體資料請詳見:

          關鍵詞:強制責任保險侵權公共利益比較法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強制責任保險在當代社會產生的法理依據,探討了強制責任保險“異質性”特點及其價值功能,對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有關立法例進行了比較,檢討了我國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與實踐,并對完善我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提出建議。

          在當代,隨著保險領域責任保險功能的擴張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強制責任保險正在成為一般責任保險、社會保險、政策保險之外的另一類重要保險,并受到各國政府和學界的重視。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對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嚴格的法定程序、商業化的運作方式、任意保險與強制保險之間的有效協作。2006年3月,國務院頒發并已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我國首部以“強制責任保險”命名的行政法規,它表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已步入法治軌道,并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強制責任保險理論認為,可以借助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通過強制性規則的制定,把人類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失,納入商業保險的運行軌道中,充分發揮保險分散風險和保障社會的功能,通過社會“合力”克服人類文明進程中所無法避免的損失。一般認為,強制責任保險源于近代工業革命的危險責任思想,與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密切相關。但是迄今為止,學界對強制保險的認識仍然是模糊的,對強制保險的立法定位也存在著爭議。實踐中,不同國家立法對強制責任保險所適用的領域既有重合也有差別。正確估量強制保險的社會價值,借鑒發達國家強制責任保險的經驗,設計出符合中國本土實際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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