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證券資產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自營股票規模、證券自營業務規模分別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200%,其中自營規模是按照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證券公司執行新準則后,凈資本是在公允價值基礎上計算出來的金額。為此,在計一算自營規模時有按成本價、按公允價值、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等三種可選擇的口徑。
其中,成本價固定不變,按成本價計算易于操作、便于公司控制自營規模;在公允價值不斷上升、高于成本價的情況下,公司凈資本也在上升,按成本價計算規模會減弱對證券公司自營規模的控制。公允價值波動較大,按公允價值計算不便操作,對證券公司加強凈資本和自營規模動態監控的要求較大;在公允價值不斷下降、低于成本價情況下,按公允價值計算規模不利于從嚴控制公司自營規模。
考慮到目前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加大,為督促公司從嚴控制自營規模、加強動態監控,要求證券公司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自營規模。因此,將《管理辦法》第21條有關“按成本價計算”的表述修訂為:“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托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3%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應當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規模的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和權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和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權益類證券和證券衍生品投資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包銷再融資項目股票、IPO項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額的30%、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計算股票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時,證券公司應當自發行項目確定詢價區間后,按詢價上限計算。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分別計算各項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在報送月報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當月某一時點計算的風險資本準備最大額填報月末承銷業務風險資木準備。證券公司由于時點差異導致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低于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當月持續達標的專項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隨著我國加入WTO,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日益迫近,我國券商將面臨著先進組織管理模式、現代金融衍生產品與對沖技術。擁有數十倍于我資本實力與混業經營優勢的全球超級投資銀行的激烈競爭。如何適應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帶來的挑戰,在國際證券市場贏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是證券公司未來發展必須正視和解決的問題。
一、證券業重組是大勢所趨
(一)券商合理結構的要求
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出現了一段時期的市場準入混亂局面。由于證券業高額利潤的吸引,全國各地一窩蜂地、盲目地組建了許多證券機構,造成券商數量偏多、分布集中,規模過小、資本實力弱的局面。在美國,位居證券業前列的美林、所羅門兄弟、高勵等十大投資銀行,資本額占同業資本總額的3/4.而在中國,位于前15位的證券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僅為整個證券業的一半。可見,為改變目前我國券商市場集中率低、競爭激烈、低效無序的狀況,建成金字塔式的中國投資銀行體系,有必要對券商進行重組。
(二)維護證券業穩定的要求
由于券商間的無序競爭,券商違規操作從而發生巨額虧損的事件屢見不鮮。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保護廣大投資者,需要對這些券商進行重組。例如1995年,萬國證券由于在“3.27”國債期貨事件中蓄意違規,瀕于破產之際,由政府牽頭將申銀證券公司和萬國證券公司合并組成了當時我國最大的證券公司——申銀萬國證券;1998年在君安因管理層少數人涉嫌違法,政府又促成國泰君安的重組。
論文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論文摘要: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狀態經營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目前國際上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有:折價出售、不良資產剝離、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最為主要的是資產證券化。積極實施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這種低成本的融資手段,對于加快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鏈接與融合,拓寬金融調控空間、擴大投資者選擇范圍、促進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在此主要指不良貸款資產,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等不能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的利息收入或連本金都未能及時收回的貸款等銀行資產。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
一、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所謂資產證券化,通常是指以證券進行融資,包括債務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其實質是金融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處于非良好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以證券形式轉讓的過程。
二、我國銀行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