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哲學分析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政治文明的物質基礎
政治文明根植于物質文明,屬于意識范疇,是物質文明的反映。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盡管政治文明與物質文明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不同的物質文明總是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文明。任何一種政治文明都有自己的特色,且與物質文明發展狀況相聯系,能動地反映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并為其發展提供政治保證。唯物史觀認為,生產力的發展是人類社會前進的最終原因和根本動力。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后,上層建筑逐漸分離為政治的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筑兩大部分。政治上層建筑的成果表現為政治文明,意識形態上層建筑的成果表現為精神文明。就政治文明而言,其文明程度與現實的民主政治建設、法制建設等狀況密切相聯。政治文明作為一種社會意識,來源于社會存在。任何社會意識都有自己特定的內容,都有自己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都是具體的、歷史的社會現象。所以政治文明來源于特定歷史階段的物質文明,這種物質文明決定了特定歷史階段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不可能長時間落后于物質文明,也不可能超越物質文明的發展程度,而應該與物質文明同步、協調地發展。政治文明體現該歷史階段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發展狀況和進步程度,而這種發展狀況和進步程度最終又是由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二、政治文明的繼承性與發展性
馬克思1844年11月在《關于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稿》中有“集權制和政治文明”的表述,首次使用了“政治文明”概念。之后,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豐富的政治文明思想。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指出:“在社會主義下,‘原始’民主的許多東西都必然會復活起來,因為人民群眾在文明社會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來了,不僅獨立地參加投票和選舉,而且獨立地參加日常管理。”把馬克思主義政治文明觀與中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闡述了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政治、文化及其相互關系。鄧小平同志雖然也沒有提出政治文明這一術語,但他比較系統地回答了在中國這樣的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國家,如何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問題,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科學設想。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十六大報告則明確地把社會主義文明分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部分,把社會主義建設確定為三大文明建設,這是對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文明理論和政治文明觀點的豐富和發展。從“兩個文明”到“三個文明”,是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
三、政治文明的借鑒與特色
政治文明的優與劣,不僅要看其進步程度,更重要的是要看其與當地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適應程度。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并促進本國物質文明發展,并為廣大群眾所認同的政治文明,便是優良的政治文明。在當代世界各國不同的政治實踐中,制度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政治民主和公民參與的日益擴大和深化,人權思想、法制意識和社會平等觀念的普及,以及公民自由的擴大、對生態環境和國際關系的重視等,都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內容和人類政治實踐具有普遍意義的追求。其中高度的民主、自由、平等,健全的法律體系等特征是各種政治文明共同的基本特征和本質要求。超級秘書網
一、實驗之前的課程講授
1.相關法哲學理論的講授。法哲學理論的講授,主要是介紹現有的一些法哲學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學觀點爭議,這為日后提出問題奠定了基礎。法律認知科學的實驗設計主要是運用生理實驗解決法哲學問題或者部門法的主要問題,所以人文社科問題是實驗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認知科學的生理實驗流程大同小異,運用的設備相差無幾,但是其所解決的法哲學問題卻大相徑庭,所以,相關的法哲學理論的基礎必須夯實,否則實驗就是無的放矢。為了進行“法律認知科學”的實驗,就必須讓學生選修“法哲學”、“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個部分法的法哲學課程(如“民法哲學”、“刑法哲學”、“訴訟法基礎理論”等課程)。為此,我們開設了“西方法理學”和“法哲學”等課程。通過相關法哲學課程的講授,并組織學生對部分重點問題、爭議問題進行詳細分析,提煉出核心爭議之所在,由此設想日后可以進行實驗的粗略方案。這一點也是體現“認知研究”與“治療研究”之間的區別,體現我們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學或醫學意義)。此外,我們還為法學碩士生開設了“神經元法學”和“法律認知科學”等課程,對此類問題的探討更為專業、細致。
2.聯系醫院的醫生前來講課。由于課程具有跨學科性質,這種課程需要其他學科的知識。而本學科的教師雖然具有一定的跨學科知識背景,但畢竟其主導學科還是法學或法理學,在其他學科方面的學識顯然不如這個領域的專家。所以,邀請其他學科的教師或研究人員前來授課就顯得很有必要。而對于法律心理實驗課程而言,這方面主要是請醫院的醫生前來上課。這里包含了以下三類,一類是神經科專業的醫生,其為我們講解腦神經系統的相關知識。部分高學歷的醫生由于擁有系統的碩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識,甚至還可能從事過“認知”領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夠從“生理心理學”的“認知”角度為我們講解實驗設計的方案、流程等對實驗特別有意義的問題。
3.帶領學生前往實驗室參觀。由于法學專業學生對工科和醫科的實驗室一般都比較陌生,如果他們對醫療設備或者醫學實驗室沒有相關的認識,就不可能設計出好的實驗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讓他們參觀實驗室或者醫療設備。在參觀的過程中,由醫務和實驗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講解,其中包括儀器、操作流程和儀器軟件的介紹。老師和學生甚至可以進一步接觸機器,如進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儀器內模擬作為實驗的受試者。這樣,他們能夠親身體會到躺在儀器內接受檢查或實驗者的境況,設計出更加切實可行的實驗方案。從事“法律認知科學”實驗的儀器設備與“醫學治療和檢查”的實驗設備雖然相同,但是依舊存在一些差別。如磁共振機器,一般醫學治療目的進行的檢查往往只需要運用“1.5T”級別的機器;雖然這種級別的機器也能運用于“法律認知科學”實驗,但是相關實驗對儀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級,此級別儀器在普通醫學檢查中的運用就比較少;認知科學實驗的磁共振儀器甚至使用到高達“12T”級別。
二、帶領學生進行實驗工作
1.通讀實驗報告。法律認知科學相關的實驗論文很多,必須進行大范圍的選題篩選。粗略篩選之后的論文,由任課教師組織學生進行研讀。研讀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看看研究現狀,知道他人的研究進程、重點、熱點和難點。通過這些研讀,我們就能夠根據現有的研究進度,選擇尚未研究(發表的)而又可能比較重要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日后實驗選題的大致范圍。二是參考他們的研究手段、流程,對他們的研究方法進行借鑒。現在發表的論文,一般都會大致介紹實驗的流程。然而,學術論文畢竟不是實驗報告,其更多側重于問題的提出、解決和分析,流程的介紹往往比較粗糙。當然,部分學術論文也有比較詳細的實驗流程,對此類論文的仔細研習,就能對實驗設計產生比較大的影響。①
從1985年8月到1992年9月,我在美國留學了7年,先后在法學院和人文學院學習法律和法學,對美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有一些切身體驗,我覺得這對我國目前法學教育改革也許有些借鑒作用。下面談的,僅僅是我個人的經驗和分析,國此不全面之處還請其他學友指正。
一、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分布
美國的法學教育是相當分散的。這首先要定義一下法學。我所說的法學包括一切法律現象有關的研究。由于這一極其寬泛的法學概念,因此,許多學科中與法律有關的課程和科研都包括在這一法學教育和研究之內。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的法學研究,即作為學術性的法學教育和研究并不僅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學院中進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學字附屬的研究所、中心進行的。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首先是由于美國的法學院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訓練和教育在美國屬于職業訓練,是早是由律師事務所進行的,后來才正式進入大學;進行大學后也一直是作為一種職業訓練學校,其目的是培養合格的律師,學生一畢業就可以進行法律實務的操作。由于這一目的,法學院集中力量進行種種律師技能訓練,即使有學術性探討也是作為培養合格和優秀的律師而附設的,在法學院中并不占主導地位。法學院對學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運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對案件的分析和對法律的理解。當然,在今天,要成為一個好的律師,良好的學術背景也是重要的,學術研究的成果有時在實際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說來,并不很重要。因此,在法學院,從教授到學生所關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關心“什么應當是法”,即使討論“法應當是什么”,也往往局限于對前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很少有人局限于在法庭提出“全新”的理解,即使任何新理解,也都必然適應某種舊框架,即舊瓶裝新酒。這種制度和訓練在功能上保證學生遵循現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并進而對美國法律政治的穩定起了重要作用。這是一種相當有效的保守的(不帶貶義)法律教育制度。
由于法學院的這種性質,可以想見,它相對缺乏一種對學術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勵機制。因為就業問題是首要的,學生都側重于實用課程,對學術性法律問題關心較少。絕大多數學生都只關心必修的法律課程和與自己職業興趣有關的選修法律課程,關心畢業后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對法哲學、法史之類的課程很少關注,甚至包括美國憲法這樣的必修課程也關注不夠(畢竟畢業后能有幾人專門從事憲法訴訟呢?)
當然,法學院的收費也是重要因素。美國法學院的收費比起其他學院的收費高得多,課程相當重,不少學生依靠政府教育貸款完成學業。由于學生覺得花費很多錢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馬上見效的課程太不合算,因而對理論性課程的需求自然相對降低,并進而影響有關的理論性課程的供應。
一、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掌握音樂教育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的高素質的音樂教育工作者。
二、培養規格
(一)領會和掌握馬克思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基本方法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會責任感。
(二)系統掌握從事學校音樂教育所必備的音樂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較強的藝術表現能力和綜合實踐能力,能夠勝任學校音樂課堂教學、指導課外藝術活動、參與校園文化環境建設,并為終身學習打下堅實基礎。
(三)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規和方針政策,樹立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目的的教育觀,正確認識和把握學校音樂課程的性質、價值和目標,學會運用符合音樂教育規律的教學方法和科學的教學評估原則、方法,具有音樂教育教學研究的基本能力。
1958年由艾倫·迪萊科特(AronDirector)擔任主編的《法和經濟學雜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的正式出版,以及1961年羅納德·科斯(RonaldH·Coase)教授在《法和經濟學雜志》上發表的法與經濟學的奠基之作《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標志著現代法與經濟學的誕生,從此也開始正式進入了法與經濟學的范式蘊育期(1958-1973):經濟學正式進入法學的主要領域。
然而,對于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國內外對它的名稱和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等都有不同的界定。我們經常看到的主要有兩種形式:“法律的經濟學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以及“法和(與)經濟學”(LawandEconomics)。
采用“法律的經濟學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作為書名或者作為論文題目的主要有: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A·Posner)的出版于1974年、現已再版四次的《法律的經濟學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約翰·R·科蒙斯(CommonsJohnR.)的《法與經濟學帝國主義:法律的經濟分析以及主要書籍評論》(LawandtheEmperialismofEconomics:AnIntroductiontotheEconomicAnalysisofLawandaReviewofthemajorBooks)。
采用“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作為雜志、書名或者論文題目的主要有: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出版的《法和經濟學雜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1981年,查爾斯·羅利(Charles·K·Rowley)、安東尼·奧格斯(AnthonyAgus)、羅伯特·庫特(RobertCooter)、丹尼爾·魯賓菲爾德(DanielRubinfeld)等人創辦德《法與經濟學國際評論》(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羅伯特·庫特、托馬斯·尤倫(ThomasUlen)主編的《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米切爾·波林斯基(MitchellPolinsky)的《法和經濟學介紹》(AnIntroductiontolawandEconomics);吉多·卡萊布雷西(CalabresiGuido)的《關于法和經濟學:致羅納德·德沃金的一封信》(AboutLawandEconomics:ALetterToRonaldDworkin);科斯的《芝加哥的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AtChicago);約翰·R·科蒙斯(CommonsJohnR.)的《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約翰·J·多諾休(DonohueJohnJ)的《法和經濟學未走之路》(LawandEconomics:TheRoadNotTaken);麥爾金·A·伊什伯格(EisenbergMelvinA)的《法和經濟學綜述》(AnOverviewofLawandEconomics);羅伯特·C·埃里克森(EllicksonRobertC)的《理性參與者的拿來文化和人的脆弱:古典法和經濟學的批判》(BringingCultureandHumanFrailtytoNationalActors:ACritiqueofClassicalLawandEconomics);沃納·Z·赫希(HirshWernerZ)的《法和經濟學:介紹性分析》(LawandEconomics:AnIntroductoryAnalysis);默頓·霍維茨(HorwitzMorton)的《法和經濟學:科學還是政治學?》(LawandEconomics:ScienceorPolitics?);赫伯特·霍溫坎普(HovenkampHerbert)的《美國的法和經濟學:簡要的歷史縱覽》(LawandEconomicsintheUnitedStates:ABriefHistoricalSurvey);埃弗里·卡茲(KatzAvery)的《實證主義與法和經濟學的分離》(PositivismandSeparationofLawandEconomics);H·H·利波哈夫斯基(LiebhafskyH·H)的《不同視角的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尼科爾斯·麥卡羅(MercuroNicholas)和曼德姆·史迪溫(StevenGMedema)的《法和經濟學的思想流派:庫恩式競爭》(SchoolsofThoughtinLawandEconomics:AKuhnianCompetition);理查德·波斯納的《法和經濟學運動》(TheLawandEconomicsMovement);羅斯·阿科曼(Rose-Ackerman,Susan)的《法和經濟學:范式,政治學還是哲學》(LawandEconomics:Paradigm,Politics,orPhilosophy);沃恩·薩繆爾斯(Samuels,Warren)的《法和經濟學:一些早期的雜志貢獻》(LawandEconomics:SomeEarlyJournalContributions);艾倫·A·施密德(Schmid·A·Allan)的《制度視野里的法和經濟學》(LawandEconomics:AnInstitutionalPerspective);迪特·斯密德欽(Schmidchen,Dieter)的《時間,不確定性,主觀主義:賦予法和經濟學更多的內容》(Time,Uncertainty,andSubjecttivism:GivingMoreBodytoLawandEconomics);羅賓·保羅·麥樂怡(RobinPaulMalloy)的《法與經濟學》(LawandEconomics);皮爾森(HeathPearson)的《法與經濟學的起源:經濟學家的法律新科學,1830-1930》(OriginsofLawandEconomics:TheEconomists′NewScienceofLaw,1830-1930);奧利佛·E·威廉姆森(Williamson,OliverE)的《交易成本經濟學滿足波斯納式的法和經濟學》(TransactionsCostEconomicsMeetPosnerianLawandEconomics)。
除了“法和(與)經濟學”以及“法律的經濟分析”這兩種常見的名稱外,法與經濟學這門學科還被稱為“法律的經濟方法”(EconomicApproachtoLaw),如鮑·巴羅斯(BurrowsPaul)和維杰諾沃斯基·賽圖(Cento·G·Veljanovski)的《法律的經濟方法介紹》(Introduction:TheEconomicApproachtoLaw);“法律經濟學”(LegalEconomics)以及“經濟分析法學”(JurisprudenceofEconomicAnalysis)等。
盡管法和經濟學這門學科有許多不同的名稱,但縱觀國內外有關研究法和經濟學的文獻可以看出,人們對法和經濟學的研究內容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