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執法監督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決定了黨對各項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領導權,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權是從黨的領導權所派生出來的。黨委政法委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是為了更好地體現黨的領導和加強黨內監督。針對社會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高漲的形勢,中央政法委試圖通過賦予和強化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權等手段來解決執法不嚴、監督不力和司法腐敗等問題。
一九九五年,個別地方的政法委開始了執法監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加強黨委政法委員會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二00一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經省委同意正式了《浙江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執法監督工作實施辦法》。此后,執法監督工作成為我省各級黨委政法委的一項基本職能和重要工作內容。但是,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工作盡管已全面推開,然對其進行理論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說運用理論來指導執法監督工作實踐了。一方面,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尚心存疑慮,認為這是干預司法獨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見,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認識還不夠統一,理論研究還比較缺乏,而缺乏理論指導的實踐往往帶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進行理論上的研究探討顯得十分必要。
一、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學者認為,黨委政法委作為政法各部門的領導機關,在多年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牽頭,由公、檢、法機關“聯合辦公”、“協調定案”(主要是對疑難案件)的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不可能真正完全獨立地行使職權。認為應該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確定以后廢除這種做法,因為其違背了訴訟原理,且直接與憲法和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等相抵觸。有的學者認為,地方黨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預是導致司法不公,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認為這主要是體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黨委管理,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司法機關是極難做到只服從法律,而不服從地方黨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員會主要是由公、檢、法、司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的聯合體,本應獨立行使的審判和檢察權等在政法委的統一協調下,往往變成司法機關的“聯合辦公”、“協調定案”,并在實踐中多強調“互相配合”,較少重視“互相制約”。在現有體制下,司法權往往屈從于地方權威勢力,司法獨立無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難保證。還有的學者認為,司法活動是一項技術性、理論性、科學性很強的工作,證據的運用,邏輯的推理和對法律的準確理解,并非非職業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僅從一方面的申訴狀中就可以判斷是非曲直的。對案件的是非要專業人員依照一套嚴謹的訴訟程序才能作出判斷。如果把本來屬于司法的權力分割到地方黨委包括黨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門手中,要實現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領導對案件定調子和閱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權被分割的典型表現。
筆者認為,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理論聯系實際。盡管上述觀點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極有高度的,但是從當前看,這些觀點都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中國現階段的國情,最主要的一點就是中國的經濟基礎尚處于“初級階段”,作為上層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達到很高的程度。中國改革是漸進式的改革,它必須有一個較長的過程,這是中國的國情所決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須首先考慮這一點。《法學月刊》主編郝鐵川博士認為,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將經歷從人治到綜治,再到法治三個階段,當前正處于從人治到法治的中間過渡階段,即綜治階段。所謂綜治是指當前我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經濟、文化事務還無法事事處處都唯法是行,而必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種手段,綜合治理國家。法治在現階段社會生活中無疑具有前所未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但要達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時日。但這并不是我們追求法治的誠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礎一時難以具備,無法全面啟動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馬上實現完美的法治理想狀態——公平、公正。竊以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實際的。單從司法人員這個角度來說,我國司法機關的人員大致分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員,二是行政管理人員,三是后勤服務人員。現有司法人員的來源非常復雜,既有從法律院校畢業的,又有從軍隊轉業的,既有從其他機關調入的,又有從企事業單位改行的,還有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的。而且從數量上看,從法律院校畢業的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畢業的司法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員,與把法律本科作為第二學位,再考律師,當了一定年限的律師后才有資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員(如美國)相比,層次也是較低的。西方的司法獨立制度是與確保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慮目前我國司法人員等的現狀,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獨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則不亂套才是怪事。在對待中國法治現代化模式選擇上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有三種:一為“本土化方案”,二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義方案”。筆者認為,“中庸主義方案”是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實際的。而且,我們在研究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這個問題時,既要看到“政法委體制”有干預司法的嫌疑,同時也要看到其主要還有支持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實際。揚長避短才是我們的正確選擇。筆者認為,抓政法隊伍建設,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講”教育、“三個代表”教育、開展“爭創人民滿意”活動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設。從國外經驗看,確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體制和制度。筆者認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也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必須反對二種傾向:一是借口堅持黨的領導而隨意干預司法。要堅持黨的領導,“主要應該從政治上支持和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二是借口司法機關獨立辦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等在內的司法制約。如果那樣的話,在現有條件下,司法腐敗必然會更加嚴重。
二、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目標和重點
內容摘要:近幾年來,公安機關法制執法監督工作日趨完善和規范,我市公安機關通過建立健全法制執法監督體系,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職能,提高監督力度,各項執法活動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一些突出的執法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執法質量逐步上升,公安隊伍整體形象和警民關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進了各項公安工作的開展。但是,法制執法監督仍然存在隊伍不強、監督內容不全面、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方式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如何完善法制執法監督機制,強化監督效能,實現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機關在實現依法治國之路上的一項根本性措施。本文通過我市公安法制執法監督工作現狀的分析,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公安機關在轉變執法思想觀念的同時,如何從執法機制建設和制度落實上加強對公安執法活動的監督和制約,確保法制監督部門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增強監督力度和效果,不斷提高公安機關執法質量作了全面的闡述。
關鍵詞:公安機關法制執法監督存在問題對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機關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本級公安機關對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各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執法監督工作”。完善公安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執法監督效能,既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推動公安工作創新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公安機關在實現依法治國之路上的一項根本性措施。近年來,我市法制執法監督工作通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體系,提高執法主體素質,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力度,拓展執法監督職能等措施,取得了顯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和隊伍整體素質。但是,由于公安體制和執法監督機制尚在不斷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執法監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本文試就公安法制執法監督工作現狀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對策和建議。
二、當前我市公安法制執法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公安機關在執法質量考評和查處一些涉法信訪、民警違紀案件中,發現一些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刑訊逼供、錢權交易等不作為、亂作為情形,甚至直接或間接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充當黑惡勢力和“黃、賭、毒”活動保護傘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時有發生。究其原因,除了個人素質問題和教育不扎實外,最重要的還是內部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責任未落實。主要表現在:
近些年被監督工作的實踐所認可并被證明是行這有效的監督制度主要有:
一、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
制定和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相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規范性文件違法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更大。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制度,保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規定。防止和糾正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違法或不當等問題,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質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一)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
為了保證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保障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科學性,2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了《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經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了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應當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提請審查的公函;2、規范性文件文本;3、規范性文件的說明;4、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5、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政府法制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文件制定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并在公開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行政執法監督的任務概括為以下幾點:
(1)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自覺、嚴格地執行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職權。行政管理不是簡單、機械的活動,法律規范也不是自發運作的準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復雜多樣、變化無窮的社會現實問題及事務。在這一過程中,各級行政機關有責任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就法律規范如何具體執行采取相應的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有關內部的工作制度、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明確執法的目標責任等等,都是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工作所應注意并予以落實的事項。把執法機關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積極、認真地履行法定職責置于監督之下,可以有效地促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貫徹實施。
(2)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或間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對象的基本形式,決定了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包括各種行政執法行為,只有在依法實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適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現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行為出現違法與不當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的事實,因此,糾正違法行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考察當前的行政執法工作有兩點需要給予重視:一是既要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也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加之抽象行政行為并不是針對特定的具體人或事,使人們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很少予以關注,其結果往往是因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不合法而導致大量的具體執法行為的違法。既然抽象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同樣存在著是否合法的問題,因而就存在著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可能性,而且其危害性要遠比具體行政執法行為范圍更廣,影響更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就沒有理由不將監督抽象行政行為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二是既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為行政行為,也要監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實施某種行為而違法,構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監督處理。同時行政執法機關也會因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構成違法或侵權(通常人們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客觀上必然會影響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使行政管理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落實,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就要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把此類問題納入監督范圍。
(3)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時,既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一面,也有互相配合、密切協作的一面,現實中,因執法而產生的矛盾和扯皮的問題也時發生,大體上可以分為積極的執法爭議和消極的執法爭議。前者表現為不同行政執法機關針對同一事項或問題互相爭奪管理權,或是各自都在行使管理權,重復執法,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后者表現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在某方面的管理上相互推諉,使執法出現“空檔”。究其原因,既有行政執法機關彼此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相互配合不夠等因素。這些問題的存在,勢必影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工作的法定職責來看,開展執法監督,就應當把協調執法矛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以充分發揮政府的綜合、協調功能。
(4)調查研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作為執法依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加以改進或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行政機關在執法工作中出現矛盾或難以實現立法預期目標,有時并不僅僅是執法工作本身的問題,而在于法律規范或執法依據本身難以操作或者脫離現實。這當中既可能是立法當初就沒有處理妥當而使法律規范存有缺陷,也可能是因為客觀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使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如果不及時地對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或調整,僅靠規范和嚴肅執法行為本身,顯然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因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注意調查研究法律規范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對法律規范的可行性和實際效果進行評價并酌情予以處理和反饋,無疑是很有必要的。
[論文關鍵詞]行政執法執法監督監督機制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性進行了簡單闡述,然后針對目前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作了個人分析,并提出了四條行政執法監督的有效開展途徑。
行政權的經典定義是建立在資本主義“三權分立”理論基礎之上的,是對應于立法權、司法權的一種權力。在中國大陸,行政權雖然沒有立法權和司法權那樣對法律影響深遠,但是它卻廣泛的影響到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在浩若煙海的法律法規中,行政法的數量占據了八成以上。因而,依法行政的落實,對依法治國方略的正確實施,影響可謂大矣。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必要性
我們發現現代行政權的日益擴展,行政事務的漸趨復雜,行政職能越來越廣泛深入地介入公民生活,造成公民權利受到影響和侵害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行政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也有腐蝕和異化的可能,不僅成為理論上的一種推演,而且也為社會實踐所證實。雖然近年來依法行政的口號之下,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和合法程度已經較以前大大改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百姓的抱怨聲還是屢屢見諸報端。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從各類媒體,特別是網絡上看見對行政執法權力濫用的揭露和批判。權大于法、情重于法、貪贓枉法的現象在行政執法中的確常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和形象,而且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危害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歷屆“兩會”熱點問題中,網民最關心的也就是腐敗問題。中央也一直強調反腐工作關系到我黨的興衰存亡。而解決依法行政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