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職工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人口老齡化的問題。
人口老齡化是指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斷上升,并達到一定水平時的人口結構狀態。目前國際上一般將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者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7%作為衡量老齡社會的標準。一個國家如果60歲以上人口占到總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歲以上人口占到總人口的7%(含7%)以上,我國就進入了老齡社會,老齡化過程具有速度快、來勢猛、老年人口數額巨大等特點。
二、“隱性債務”的問題。
在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轉軌過程中,存在巨大的轉制成本:一是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由于他們在舊制度下沒有“個人賬戶”資金積累,這就面臨著由誰來支付其未來養老金問題;二是“中人”,即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尚為退休但已經有相當年份在舊制度下(現收現付制)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據現行制度模式從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各獲得一部分養老金,那么就面臨著過去年份中應該有的那部分個人賬戶如何“充實”問題。從而產生了大筆欠賬。但這筆欠賬不需要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隱性債務。隱性債務是養老保險制度中隱藏的一個“炸彈”,時刻有爆炸的危險,如何處理好隱性債務的問題事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效果,甚至會危及到制度的成敗。個人賬戶“空賬”運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一次大膽嘗試,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會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得不動用個人賬戶資金,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使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積累制目標難以實現。事實上,養老金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是向在職的年輕一代借債,是向未來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輕一代的透支。嚴重的“空賬”問題不僅使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運作中仍然停留在傳統的現收現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來養老金支付危機,養老保險制度立法滯后,缺乏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隱性債務問題、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人口老齡化問題、法制建設問題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對癥下藥,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風險。
三、法律監督和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缺乏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與運營的執法力度、監督和司法保護制度。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等行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盡管成立了由勞動、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社會保障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它顯然是行政層負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義務并具有繳納能力的義務人拒繳、拖繳或以各種手段逃避繳納義務,另一方面也使冒領、侵占養老金的違法行為的存在,對這些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給予法律的制裁,明顯存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經濟建設軟環境在某些領域的矛盾沖突,執法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對拒繳基本養老保險、拒不參保續保的行為,缺乏更有效的強制手段,這是導致可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不上、可參保續保的原因。針對上述問題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的問題,以及對不斷擴大的收支缺口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面臨著巨大的運行風險,反映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不能因為存在問題和面臨風險而裹足不前,甚至懷疑“統賬結合”制度的可行性。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當地政府負全責的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后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對當期發放有困難的縣市,由當地財政給予補助。
3、完善省級調劑基金的管理使用辦法,建立對困難縣市的考核激勵機制,按照目標責任與省級調劑相結合的辦法,繼續對困難縣市實行調劑補助,確保困難縣市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我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省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省、市、縣各級政府及政府與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企業拖欠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一)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各市、縣(市、區)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利國利民的長遠大計。這項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但鄉鎮企業情況也很復雜,存在很多困難。
一、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鄉鎮企業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發展壯大起來的,在二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從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資金的積累,從當年的社隊副業到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經歷了一個艱苦的創業過程。鄉鎮企業的創始人也由青年人成為中老年人,由創業時一線到退居二線。由于鄉鎮企業是新生事物,國家沒有投資,與國有企業比較起來,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加上發展的時間短、大部分企業還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部分發達的地區部分企業率先實行了養老保險,但不規范、不完善。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保的形式多樣。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根據情況自行而定,形式多種多樣,有參加商業保險、參加本村實行的保險、參加鎮里組織的保險、企業自辦保險,參加城鎮企業保險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層次不同。鄉鎮企業投保的層次參差不齊。有的企業給全部職工入保,有的企業給部分職工入保,有的只給本村或本鎮職工入保,但有一條是共同的:凡是參加保險的企業首先給技術骨干入保。
(三)繳納保險資金不等。參加保險的企業一般視企業的經濟效益或參照周邊的大環境繳納保費。所繳保險費的比例也不等,各種比例都有。部分企業按國有企業職工比例繳納,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資的29%(包括工傷、醫療),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業每個職工年繳納48元,每月繳納4元。其中個人每月繳納2元,企業繳納2元。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發〔*〕38號、皖政〔*〕59號和勞社〔*〕66號、宿政發〔*〕15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
1、我縣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聘用專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用人單位)與職工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3、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從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轉制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