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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法律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知識產權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知識產權法律

          知識產權法律

          一、權利耗盡原則的提出

          在1942年美國政府訴Masonite公司一案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對知識產權權利耗盡原則作了新的解釋。即一個產品上的專利權是否耗盡,取決于這個專利產品是否已進行過處置,即專利權人是否從這些產品的使用中得到了回報。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從第一次銷售中得到了一個合理報酬,他就不應再從第二次、第三次以及更多次的銷售中得到好處。即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必須放棄對其專利產品的控制權。根據這個判決,知識產權的權利耗盡原則是依據合理報酬的原則,即權利人既然已經通過專利產品的銷售獲得了一個報酬,如果這個報酬是對這個專利產品的創造和發明的一個公平補償,權利人對這個產品就不應再享有的控制權。

          二、權利耗盡原則在國際貿易中的適用

          1、美國

          在上述案例中,權利耗盡原則是針對知識產權產品在其流通過程中所受到的不公平阻礙而提出的,這個理論從而有助于推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由流動。然而,美國的判例法指出,權利耗盡原則只適用于首次在美國銷售的產品,而不適用于首次在國外銷售的專利產品。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890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一個在外國合法購買的專利產品如果進入美國市場進行轉售,如果這種產品在美國也受到專利保護,進口商必須要從美國專利權人手中取得許可。在紐約地區法院1983年的一個判決中,法院更加明確地指出,權利耗盡原則不適用于那些在外國購買而后又向美國進口的專利產品。

          2、歐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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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探討

          關于在先權利的概念,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均無明文規定,中外專家、學者也未取得一致看法。少數學者從權利的產生時間和效力兩個方面來限定在先權利,絕大多數學者從權利產生的先后順序界定在先權利。筆者贊同后一觀點。

          一般來講,權利本無先后,因為權利與其主體與生俱來。有些權利雖然是主體產生后依照法定程序獲得的,但由于各類主體依法所得的相同權利或不同權利各有其邊界,互不干擾,因此區別權利取得的先后順序并無法律意義。即使權利在行使中產生沖突,也不可能通過區別產生先后的辦法來解決,因為不能說產生在先的權利就一定比產生在后的權利更重要、更優先。

          區分權利產生的先后順序在知識產權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法律意義,這是因為某一物質產品,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只能由某一個人或社會組織來實際占有和使用,所有人能夠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財產,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人們對知識產品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表現為認識和利用。一項知識產品可以為若干主體同時占有,為多人所利用。為鼓勵和保護“首創”,法律有必要對不同主體基于同一知識產品所獲得的權利區別先后,以保護在先權利,排斥在后的侵權仿冒。從這個意義上講,筆者認為,在先權利是某一類民事權利的集合,該類民事權利依據產生的時間標準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劃分,是基于同一客體而在時間順序上優先依照法定程序獲得或自然產生的某種民事權利。

          在先權利并不總是表現為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有時也可能是在先利益。這一點在知識產權領域最為明顯。因為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擴大到版面設計、實用藝術品、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新品種、基因、網絡域名、未注冊商標、網絡虛擬財產等,而且還在增加。從權利產生以及人們認識問題的邏輯規律來看,任何利益均須先取得法律的確認才受保護,因此法律對利益的確認是產生權利的前提,而維護合法的利益,是推動和擴大權利的基礎。對于在先權利的理解,應當更為寬泛為妥,包括法律上的權利和利益。

          一、在先權利與在后權利的關系

          在先權利與在后權利是一對概念。應該說,正因為有了在后權利及其與在先產生的權利的沖突,才有認識和討論在先權利及其效力的必要。問題的焦點是:建立在他人在先權利基礎之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權利”能否作為一種在后權利繼續存在并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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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產權法律空白

          電子商務論文

          最近,一起網站被惡意剽竊案引起了各方媒體的關注。今年的7月31日,上海東方網(eastday.com)接到熱心網友的電話,稱其在登陸網站時誤點擊了eastdays.com的網址,意外地發現互聯網上居然還有一個“東方網”,而且,其網站的結構和頁面設計與上海東方網極其相似,連其9大頻道的名稱如“東方首頁”、“東方新聞”、“東方財經”、“東方體育”等都與上海東方網一字不差。更令人奇怪的事是,該網站竟然還在自我介紹欄目中聲稱該“東方網”是中國地區最大的提供新聞媒介服務和相關信息服務的媒介網站之一,并據此在網上進行公開的廣告招商。

          此事一經媒體曝出,上海東方網立即于8月3日召開了新聞會,稱山東“東方網”除了在名稱上稍做改動之外,其在頁面設計、布局以及所使用的字體、顏色等方面都與上海東方網大同小異,整體風格極其類似。上海方面認為這是一起惡意剽竊事件。上海東方網在同一天發表的律師聲明中指出,山東濟南開發區夢幻多媒體網絡技術開發中心大量復制、抄襲東方網的內容,致使廣大網民產生誤解,嚴重侵害了東方網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給東方網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經濟及名譽等損失,要求各界人士提高識別能力,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據了解,上海東方網的首頁設計是請專業人士進行的,其價格自然不菲。另外,作為上海東方網優勢和特色的豐富信息資源也是其花了大價錢向有關單位買斷的。為此,8月13日,正在上海參加“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學術研討會”的眾多專家們特地到上海東方網了解了情況,據報道,他們在察看了上海東方網提供的有關證據后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網上侵犯知識產權案例。

          誰來保護網上知識產權

          其實,何止上海東方網一家有此種遭遇,我國進入網絡時代后,類似案例紛至沓來:先是《大學生》雜志社與首都在線侵權案鬧得沸沸揚揚,后是《生活資訊》雜志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chinaren告上法庭……如此種種,目前已經在IT界屢見不鮮了。當然,有些案件是經媒體報道出來了,而絕大部分的抄襲侵權行為由于當事人不想鬧大或還未被發現等原因沒有被曝光。但是,沒有公開不等于不存在,事實上,我國的網絡侵權行為已經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而急劇增加,且侵權的形式也在相應增加。山東東方網這次是迫于社會各界的壓力而在8月3日凌晨悄然“撤退”了,但是,它留下的問題即網上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人們必須面對的問題。如若不然,這一問題將成為我國網絡化的進程的嚴重阻礙,不利于公平競爭和我國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知識產權,在我國民法中的定義為,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標記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這里的工業產權是指商標權和專利權。但是,由于當初在在制定和實施我國的《知識產權法》的時候,還沒有考慮到網絡侵權這一種形式,因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網絡知識產權尚無專門立法。也許有些人認為網絡本身就是資源共享的,而且是開放型的狀態,其可供進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誰都可以在網上發表言論或從網上COPY下那些根本不知道屬的是真名還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須知網絡只是信息資源載體的一種形式,其本質與報紙等傳統媒體沒有任何區別。網絡經濟也同現實中的經濟規律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其中就包括對網上的資源的利用問題。否則,無論對誰都是不公平的,因為,任何有價值的創造都應當獲得其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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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利益平衡綱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專有權的授予無論是從智力創造的勞動理論、人格理論還是經濟學理論來說都具有充分的正當性[1]。在知識產權法中,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法從設計(立法)到實施都體現了該矛盾的彼此消長。為了實現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功能,確立利益平衡原則、建立利益平衡機制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否則,或者可能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過大,損害了公眾接近和利用知識產品的利益,從而使知識產權法的根本目的???通過對知識產品提供充分的保護,激勵對社會有益的創造性知識產品的生產,同時有利于廣泛傳播這種知識產品,從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無從實現;或者可能是損害知識產權人利益,使知識產品生產原動力不足,這同樣會使知識產權法目的不能實現。

          利益平衡理論圍繞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這對矛盾,探討利益平衡原則在知識產權法中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以及通過剖析知識產權法中涉及的各種權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試圖提出一個以利益平衡原則和機制為基礎與核心的知識產權法的理論框架和體系。這一思路和理論建構在知識產權法理論意義上是值得充分重視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

          (一)利益平衡的概念與內涵

          利益平衡也可稱之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體系下出現的利益體系相對和平共處、相對均衡的狀態。為進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對利益格局和利益體系有一定的了解。

          一定的社會存在不同的利益主體,包括利益個體和利益群體。同時,一定的社會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別和反映不同的利益關系的利益體系。這些構成了一定社會的利益格局。一定的利益格局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環境中。在這個利益格局中,各利益個體和利益群體存在著一定的相對穩定的利益關系。相對穩定的利益體系也維護了一定的利益格局的平衡。在這種利益平衡中,各利益主體一方面在利益體系中都存在一定的各自的利益份額,另一方面則在他們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賴的利益關系。只是這種相互依賴的利益關系仍然存在著共同的利益基礎,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利益的一致性方面。這種平衡對建立與相對穩定的利益格局相適應的利益制度和利益體制,協調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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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法價值管理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價值的含義;法律價值的內涵和具體表現;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自由、秩序——和諧、公平、效益——激勵創新、創新是知識產權法的主導性價值、知識產權法同樣包含了自由價值、效益是指作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對主體之所以有價值在于它能夠給主體帶來一定的效益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知識產權法是法學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價值,但由于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內涵又有深刻的變化。本文在對價值和法律價值進行界定的基礎上,結合一般法律所表現的價值,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內涵進行了具體分析。

          【關鍵詞】價值法律價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

          一、價值的含義

          “價值”一詞在不同的學科領域有不同的含義。從經濟學理解,價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種屬性,它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具體體現。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只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一屬性。”作為哲學上的概念,“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從這個角度,可以將價值理解為客體對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

          我們通常所說的價值是從哲學層面來理解的。價值是對主客體相互關系的一種主體性描述,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關系。人們認為,在一切主客體的對象中,主體是按照“主體的內在尺度”和“客體的尺度”來活動的,主體的活動同時把這兩個尺度運用到對象上去。在主客體相互關系中,客體是否按照主體的尺度滿足主體的需要,是否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這種作用或關系的表現就成為價值。價值具有個體、多維和時效等特點,這主要是由于主體尺度在實踐和認識活動中的差異性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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