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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論文范文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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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論文

          知識產權戰略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我國在開放條件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我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安全,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

          [關鍵詞]開放;知識產權戰略;國家技術安全

          一、全球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

          (一)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為國家發展戰略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近年來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不僅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乃至于演化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里,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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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的產生研究論文

          關于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于二十年間,"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注67)。"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并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于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準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注68)。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臺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逯恫ū;な譴傭匝筧松癱耆ū;て鶚賈姓業揭凰克康墓旒!?nbsp;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注69)。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注70)。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于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蕩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于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注71)。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后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注72)。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注73)。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注74)。以后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臺灣當局于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注75)。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上標上除有白兔圖形外,還標明"濟南劉家功夫針鋪,認門前白兔兒為記。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于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注76)。而在此時我國臺灣卻被日本占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注77)。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注78)。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后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并無大的改進,直至集團遷往臺灣。以后為因應臺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注79)。

          我國古代存在對作者、編者和出版者進行保護的萌芽(注80)。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雖然清政府第二年即宣告倒臺,但該部法律的主要內容則影響了1915年北洋政府頒布《著作權法》,1928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及其以后的幾次對該法的修改。1964年臺灣當局對著作權法作了較大的修改,修正公布9個條文、增訂5個條文。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臺灣為應對數字信息化的挑戰,集中人才進行研究,先后對著作權法進行多次修改,從1990年至1993年就修訂4次之多。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由于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而此種體制又排斥私權和知識產權,盡管建國后先后頒布過《保障發明與專利權暫行條例》等五個發明獎勵條例,但發明的所有權還在國家,全國各個單位都可以無償利用。許多人不了解知識產權的意義和作用,更有人認為知識產權制度與社會主義公有制格格不入(注81)。這類矛盾到了70年代已變得十分尖銳(注82)。直到70年代末我國才開始真正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潮流,隨著80年代的我國幾部知識產權法的頒布實施,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我國知識產權事業以未有先例的速度全面發展,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在立法、司法、實施和行政管理的理論和實踐方面,在與國際知識產權界的合作交流方面,在知識產權教學與培訓方面,都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業績,為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

          我國臺灣近20年科技、經濟發展較快,知識產權制度也一再修訂以適應國際化的需要,他們在知識產權理論上的進展決不能忽視(注83),應當成為研究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一支,值得重視和借鑒。面對兩岸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如何加強交流、協調和協作,達到互動、互益的效果,有很多的事情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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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境外知識產權國際知識產權規則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我國有關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及完善立法,企業應該在靈活運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同時積極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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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的概念探討論文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種翻譯。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和其特點,我國學術界各種觀點和爭論頗多(注5)。有的學者主張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了解該概念(注6),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用概括式給知識產權下定義(注7),還有的學者建議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注8)。

          從國際上看,對規范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法和一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本身并未給知識產權下概括性的定義,它們只是規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則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是同情報有關的財產,這種情報能夠同時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無限數量復制件的有形物體中。這種財產并不是指這些復制件,而是指這些復制件中所包含的情報(注9)。但該教程無須經過條約成員的簽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對于條約和法律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規定了權利的具體范圍和如何調整此種權利關系、保護此種權利的實現,也就完成了任務。而此種任務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排除了應當在理論上在深入對其認識的基礎上給予其合適的理論概括,包括賦予其準確的概念。

          由于國際上有專門制定和操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談判和各種理論觀點對我國影響頗深。以至于學者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的幾次"熱"與"冷"根源均來自國際雙邊談判和國際公法領域(注10)。又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進入我國是近20年的事,我國雖然在知識產權理論教學研究的巨大成績(注11),但應當承認我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是正在建立和發展中,不能說成熟和完善,這不但因為我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起步晚,還由于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注12)。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并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其一,范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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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論文下載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領域是否存在法律沖突,學術界爭論頗多。本文先對當前持肯定和否定態度的觀點進行了概括和評價,然后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地域性/法律沖突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點。這些明顯的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特點,不僅在民法體系內引發了眾多值得研究的問題,而且在國際私法領域,知識產權中的法律沖突也有其區別于物權和債權的獨特之處。這些獨特之處甚至引起了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與否的爭論。

          一、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爭論

          法學界很少談及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問題,即便談到,也多持否定的態度,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不存在法律沖突。他們認為,地域性原則是由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屬性決定的,與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不可分割,只要無形性存在,各國立法科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地域性就存在。我們不可能改變知識產權的屬性,所以地域性是知識產權永遠的本質屬性。這種嚴格地域性的存在,使得各國知識產權只能在其領域內有效,各國知識產權法互不相干,即使有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存在,也不會發生法律沖突,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只是一種“虛擬的沖突”(注:王春燕:《論知識產權地域性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第62頁。)。也有學者認為,嚴格的地域性原則是客觀的現實,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就不存在,但各國政府可以摒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從而法律沖突即會在此領域存在(注:呂巖峰:《知識產權之沖突法評論》,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6期,第52—60頁。)。

          這些否定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存在的觀點,在根本上是由于其支持者過于強調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從純理論的角度將地域性原則高度絕對化,否定任何“有悖于”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理論和實踐的存在。其實,地域性并非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任何權利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規范而產生的,該法律規范又存在于某一法律體系中,而每個法律體系都僅在其所屬的法域內有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所以被強調,是因為其客體的無形性。物權基于對有形物的創造或占有而產生,同一有形物不會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基于創造或占有而認定權屬不會引發沖突,即便該物權的主體和客體進入另一法域。而無形性使得同一知識財產可以由不同的主體創造或占有,所以法律必須為其擬制一個唯一的權利主體。就同一知識財產而言,在發生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時,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可能會與另一國法律擬制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這就是強調知識產權地域性的根本原因。但是,這種源于客體無形性和權利擬制性的沖突是可以避免或消除的。比如在專利領域,絕對新穎性的廣泛采用和發達的國際檢索,使得不同主體對于同一發明擁有多個專利權的情形越來越少。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客體的幾率是很小的,因為每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取得條件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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