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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評估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知識產權評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知識產權評估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問題分析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政策建議等進行講述和分析,包括了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不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不利于信貸操作、銀行對出質的知識產權不易控制,導致風險防范難、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處置難,影響銀行信貸的積極性、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法規和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務、多方聯動,構建多樣化的風險防范機制、大力推動金融工具創新、積極探索多種知識產權質押形式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質押;中小企業;融資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依托某個知識產權建立起來的,一般有無形資產但缺少有形資產。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以無形資產做擔保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積極探討將知識產權質押引入信貸實踐,為企業融資開辟新途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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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策略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政策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不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難,不利于信貸操作、銀行對出質的知識產權不易控制,導致風險防范難、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處置難,影響銀行信貸的積極性、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法規和知識產權質押信貸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務等,據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質押;中小企業;融資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依托某個知識產權建立起來的,一般有無形資產但缺少有形資產。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以無形資產做擔保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積極探討將知識產權質押引入信貸實踐,為企業融資開辟新途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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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權利質押

          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

          多年以來,為加快經濟發展,扶持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知識產權項目,促進先進技術的實施轉化,一些地方紛紛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管理辦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操作辦法,有關部門還制定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專門調整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管理,增強《擔保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質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受其本身的特點和現行法律政策和體制的制約,還遠未能成為一種重要融資手段

          (一)知識產權質押立法體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尚不完善,存在知識產權的權屬爭議和權利的不穩定性同時,由于我國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原因,存在知識產權實際權利人的權益不確定性

          二是我國知識產權質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僅僅有《擔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識產權分支部門法,而關于專利權質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主要是一些部門規章或地方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大都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規定,對于知識產權質押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則少有涉及

          三是《擔保法》對知識產權質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擔保實踐的發展《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并無允許使用權轉讓的明確規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識產權上設置多個質押這個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頗有價值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無法借此獲得多個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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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信托

          財產信托在英美兩國和部分亞歐國家已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特別在英美,信托制度已成為其法律制度中及其重要的部分。

          在英美信托法下,對信托的定義著重從兩個方向去表述。一種表述強調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權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如EdwardC.Halbach對信托的定義表述為,“信托是一種基于特定財產而發生的信任關系。其中,受托人就該項財產享有普通法上的產權,而為他人利益持有財產,該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他或他們,作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另一種表述強調信托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如“信托是一項衡平法義務,約束一個人(稱為受托人)為了一些人(稱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處理他所控制的財產(稱為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強制實施這項義務。受托人的任何不當行為或疏忽未得到設立信托的文件條款或法律授權豁免的,均構成違反信托。”從英美的法律傳統和信托定義中可以看出,信托的中心意義是替人管理財產,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不管信托起源于什么樣的歷史淵源,在現代社會中,信托制度能夠發展完善,本質上還在于其適應了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的發展趨勢,信托的目的就是利用專業人士來管理專門的財產,比如資金信托、基金信托、不動產信托等,而知識產權信托顯然也是這種趨勢的自然產物。

          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對信托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強調的是一種行為,但此種行為是在《信托法》和信托文件規范下的行為,隱藏在行為后面的是一整套規范制度,所以我國《信托法》中的信托也可以理解為替人管理財產的法律制度。

          一、知識產權依托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和信托制度本身沒有必然的聯系,知識產權主要強調的是知識產權對象(新技術、新工藝、商標、著作等)的創造和權利的獲取,信托制度強調的是替人管理財產,二者沒有內在的聯系,更談不上知識產權對信托制度的依托。其實這是在一定范圍內靜態地觀察事物的結果,如果我們把觀察范圍放大并以動態的視角觀察二者,就可以發現它們的聯系是可以很緊密的。所謂放大范圍,就是我們不但要關注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獲取,也要關注產權的應用,也就是說更要關注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所謂的動態的視角,就是要關注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獲取與知識產權市場化的互動關系,應該樹立這樣的觀念:知識產權的創造與獲取是知識產權產業化的根本,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是知識產權創造與獲取的動力,只有二者的互動和循環往復,科技才能按照市場規律的原則得到大發展。事物要在運動中才有生命力,在靜止中就會很快消失。

          知識產權的創造基本上是一種借助試驗工具的研究和思考的精神活動,而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是一種商業活動,這兩種活動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實踐中,二者甚至應該相互隔離。而這兩種活動的成果確不應隔離,應該緊密聯系,因為前者活動的成果是具有使用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產權,后者活動的成果是使產權獲得以貨幣形態表示的市場價值。知識產權只有在獲得了以貨幣形態表示的市場價值后,知識產權才能說在市場經濟中得到了社會的承認。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形態中,每個自然人和法人創造知識產權所期望的結果基本上都可以歸結為獲得貨幣形態的市場價值,但如果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知識產權的市場化同時由某一個個人和單位來完成顯然是很不經濟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很有必要進行分工,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應由不同的群體來完成,這樣即高效,也更經濟。從上述關于信托制度的定義可知,信托制度是替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那么知識產權的市場化完全可以通過信托制度來實現,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通過信托將該產權交給專業的受托人來管理,使知識產權充分的市場化和產業化,使產權利益得到充分的挖掘,這樣就能使得各方受益,社會的文化科技水平也得到極大的提高。信托制度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開發和應用的動態循環中即起到了隔離也起到了橋梁的作用。所謂隔離就是將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活動分隔開來,知識產權的創造者不用去關注知識產權的市場化過程,而只關注創造活動,創造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開發創造活動中,不受外界的紛擾;所謂橋梁就是知識產權創造者的創造成果可以通過信托的方式轉讓給受托人,由受托人進行市場開發和產業化,這樣受托人以專業化的方式挖掘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受益人(委托人)可以獲得源源不斷的收益,同時委托人也獲得收益和市場對該項發明創造的反饋,以此使之在今后的創造活動中進行改進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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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質押;中小企業;融資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都是依托某個知識產權建立起來的,一般有無形資產但缺少有形資產。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以無形資產做擔保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積極探討將知識產權質押引入信貸實踐,為企業融資開辟新途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概念

          現代《民法通則》認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財產移交由債權人占有,以其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本質特征在于轉移占有,這是區分質押與抵押的根本標準。在1995年的《擔保法》中,質押被確立為一種擔保方式,并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個質押種類。

          權利質押是指以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形式,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知識產權自身價值的體現,同時,從整個擔保與融資市場上來看,它還具有擔保價值與融資價值。

          二、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現狀及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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