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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健全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用以雙邊與單邊并存的混合投資保險模式;投資保險審批機構與業務經營機構應分別設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為合格主體;對于暫時未與我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應視具體情況也認為是合格東道國;政府違約險應納入承保范圍。
近年來,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發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國企業跨出國門從事海外投資將愈加頻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統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我國的海外投資企業在國外面臨巨大的政治風險。為了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的利益,減少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鼓勵我國企業擴大海外投資,需要在正確認識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性質的基礎上,選擇適合國情的海外投資保險模式,并借鑒國外立法與實踐經驗,建立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一、中國海外投資及海外投資保護現狀
1979年,中日合資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開辦,建立起中國對外開放以來第一家境外投資的合資企業。到2005年8月底,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已擴展至近200個國家和地區,中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達477.1億美元。由此可見,我國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投資國之一。同時,我國已成為WTO的成員方,這將為更多的外國公司進入中國提供可能,也必將為我國企業到國外投資創造更多機會。然而,我國在海外投資保護方面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現階段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法律淵源主要有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兩大類。在國內法規范方面,雖然早在1985年我國就制定了目前國內惟一的一部投資保險法—《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但它只是規定可以對外商在華投資的政治風險承保,卻沒有規定可以為國內投資者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保證;在國際法規方面,我國參加的調整海外投資保險的多邊條約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國經批準加入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根據公約設立的多邊投資機構(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個以承保海外投資政治風險為主要業務的多邊機構。我國對本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可以由MIGA承保,但僅僅依靠MIGA對海外投資提供保險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進一步擴大海外投資規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國從事跨國投資與經營的各類企業已發展到3萬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實力的跨國公司。這些企業的投資由主要集中于歐美發達國家的市場逐漸轉向發展中國家未經開發的廣闊市場。由于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較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缺乏成為我國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的嚴重障礙,因此,為進一步發展我國海外投資,急需建立有關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評“FDI與經濟發展:菲律賓案例”
MyrnaAustria博士的論文“FDI與經濟發展:菲律賓案例”,主要從菲律賓FDI的總量與結構、菲律賓FDI的影響因素、FDI對菲律賓經濟發展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以菲律賓為案例研究外資流入的影響因素是很有意義的,對同樣處于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經濟也具有重要價值。
論文首先介紹了菲律賓FDI的總量與結構。從時間序列的角度來看,加世紀90年代,菲律賓的FDI流入量開始逐漸增加。到2000年,其FDI的存量幾乎是1990年的四倍。20世紀80年代,由于日元的升值以及菲律賓國內政治局勢的動蕩,菲律賓只吸引了很少的FDI,隨著新加坡、韓國、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工資的增長,菲律賓成為勞動密集型產業可選擇的投資場所。但是,相對于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菲律賓占東亞FDI總流入量的份額一直較小。在東亞金融危機之后,大量外國資本通過兼并和重組(M&A)進入菲律賓。
從FDI流入的部門結構來看,1990—2001年,制造業部門占FDI流入量的45.3%,但是,這一份額已有明顯下降趨勢。由于金融機構的自由化改革,流入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的FDI逐漸增加,到2001年該部門占FDI總量的比重己經超過了50%。另外,公共設施尤其是通信方面的公共設施和礦業的FDI流入也在逐漸增加。
從FDI的來源國結構看,美國一直是菲律賓FDI最主要的來源國,不過其份額已從80年代的年均54%顯著地下降到了1990~2001期間的年均16%。同期,日本的份額則從18%顯著增加到25%。在歐洲國家中,荷蘭、英國、瑞士和德國占了菲律賓FDI的最大份額。
MyrnaAustria博士在論文中還介紹了影響菲律賓FDI的因素。首先分析了推動因素。進入菲律賓的FDI受到多種因素的推動,包括FDI政策、投資激勵、貿易自由化、匯率管制放松、其它領域管制的放松、貨幣政策和勞動力等。
摘要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建立與完善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意義;中國與東盟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完善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思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政治戰略意義、經濟戰略意義、外交戰略意義、國家安全意義、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現狀、現行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分析、國內法層面、國際法層面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通過中國與東盟間的相互投資規模日益增大,加強對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既是最終建成這一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條件,也是防范投資風險的必要手段。通過對我國與東盟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為構建更加完善的投資保護制度納言獻策。
關鍵詞:中國與東盟;國際投資;保護制度
自中國與東盟正式啟動建立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FreeTradeArea也簡稱為CAFTA)以來,雙邊投資規模不斷增大,面對如此迅猛發展的經貿形勢,雙邊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也日益受到了關注。由于歷史的原因,東盟一些國家政治上的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例如中菲南海主權爭端、越南印尼排華事件、柬埔寨內亂、中國工人在菲律賓遭受綁架、殺害等,這就需要一個完善的國際投資保護制度來調整和平衡雙方的投資利益關系。因此,就我國與東盟投資保護制度進行研究,找出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對于維護雙方投資者的安全和利益,促進CAFTA相互投資的順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與完善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意義
(一)政治戰略意義
論文關鍵詞:投資銀行;股權結構;約束機制
論文摘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一直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重點。本文通過對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特征、董事會構成、員工激勵機制、監督約束機制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五個方面的深入分析,對深化我國金融機構改革,特別是證券投資機構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特征
(一)美國投資銀行股權結構極為分散
一是在美國投資銀行的股權結構中,雖然機構投資者股東占有多數,但股權卻被眾多的機構投資者所分散。我們選取2000年9月12日總市值排名前5位的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添惠、高盛、美林、嘉信、雷曼兄弟來分析,可計算出這5家投資銀行的機構投資者股東(加權)平均持股比重為49.3%;它們由數百個甚至1000多個機構投資者擁有。如摩根士丹利添惠的機構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為54%,這部分股權分散在1822個機構投資者手中。
二是個人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銀行股權占有重要地位。美國十大投行的個人投資者平均持股比重為53.5%,遠遠高出S&P500公司的個人投資者平均持股比重42.8%,其中高盛的個人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高到86%;TDWaterhouse-GROUP?熏Inc.的個人投資者股東持股比重更是高達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