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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貿易論文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自由貿易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自由貿易論文

          自由貿易改革開放論文

          一、立法者要更新觀念和積極行使權力

          1.更新觀念我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適應改革開放問題上的態度比較消極,導致立法長期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出現這種情況,與最高立法機關對相關憲法和法律中的觀念滯后有關。為此有必要確立能動性法治觀。樹立這一觀念,是由我們處在一個風險高發時代的客觀現實所決定的。法治原則要求政府依法作為。傳統的法治觀要求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照議會制定的法律行為,這種情況早已被“行政國”所面臨的嚴酷現實所打破。由于處于錯綜復雜的風險社會之下,法治必須是能動的,即法治必須使得權力有活力,能夠有效地行使;不能因為強調法治而導致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無所作為。法治原則有很多具體內容,以法律保留原則為例,可以說,風險社會背景下要想使政府有所作為,不可能強調事事必須依據狹義的法律,否則沒有法律政府不得作為,就根本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能動的法治觀是要確保國家機關有活力應對各種社會需求和社會風險的法治觀。一方面要使權力行使特別是行政權的行使有靈活性;另一方面,要有有效的控制機制,防止行政權篡奪立法權,甚至擺脫立法和司法監督。檢視我國能動法治原則實施現狀可以發現:第一,我國《立法法》確立了能動的法治原則。根據《立法法》規定,除了四種情形實行絕對法律保留外,其他一些領域實行相對法律保留原則,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這符合能動的法治原則的要求。第二,能動的法治原則還要求,對于立法機關授權決定、對行政機關依據授權決定制定法規的行為都應該有有效的監督措施,否則授權決定和根據授權決定制定的行政法規都有可能失控。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問題上,只有堅持能動性法治觀,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果按照嚴格的法治原則來說,由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專門就自貿試驗區進行立法,也沒有授權市行使變通性立法權,市幾乎無法開展實質性的改革開放工作。要打破這個困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積極立法、修改或者廢除法律;積極行使授權,授予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改革開放試點工作,并督促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改革開放試點工作。

          2.積極行使各項法定權力積極行使立法權。在中央已經明確設立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跟進,制定相應的法律,為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立法依據。在我們沒有這方面成功立法經驗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確立開展此項工作的原則。換言之,我們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詳細的法律。在德國、法國,憲法法院和憲法委員會早就確立,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立法機關的立法不必過于詳細,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規范可以授權行政機關制定,這也是權力運行更專業化和科學化的要求。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簡易的《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暫行法》,就涉及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如根據憲法相關原則制定該法律;授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開展相關工作;授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違反憲法、不抵觸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適當制定改革開放必需的相關創制性規則,即其基本規則可以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但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規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規定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對于權力交叉和沖突,要遵循功能最適當原則來化解矛盾;法院在審理涉及自貿試驗區案件時,強調其適用的規則要符合世界貿易規則,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事業發展的原則審理相關案件等。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推進現有試點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地方發展自由貿易園(港)區。”這說明,下一步還要在其他地方開展此項工作。既然如此,就應當立法先行,盡快制定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解釋權,以解決法律法規滯后的問題,在中國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這個問題上也是如此,有一些問題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和法律即可以解決。積極行使好憲法和法律監督權。我國憲法和法律授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憲法和法律監督權,但此項職權很少獲得行使。目前制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市行使變通性立法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擔心此種權力的行使失控。這種擔心根本沒有必要,只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好監督權,中國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點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積極作出授權決定并監督獲得授權者

          1.市變通立法權的含義和限度市要承擔起中央施加的組織和領導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的試點任務,必須允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默示性的、類似于經濟特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特區法規的變通性立法權;允許市人民政府行使類似于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制定特區規章的權力。前者可以稱之為自由貿易試驗區法規的變通立法權,后者可以稱之為自由貿易試驗區規章的變通立法權。提出這一主張的理據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則。自貿區承擔的任務的難度、重要性遠遠超出四個經濟特區承擔的改革創新的任務,但是就其改革開放的任務創新度、合法程度來說,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則”來加以處理。即市承擔的組織領導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的任務與我國經濟特區任務和難度類似,因此市應當享有類似的權力。我國經濟特區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的特區法規權力須符合的條件是:“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立法法》則明確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現在經國務院批準成立自貿試驗區,其重要性和難度完全超出了經濟特區,按理說,也應當享有同等重要的適當的立法變通權,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自貿試驗區法規只要符合憲法,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即符合法治原則。自貿試驗區的法規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某些具體規則進行適當變通。市人民政府則享有制定與其承擔功能相適應的制定自貿試驗區規章的權力。這是目前為止,可能實現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任務的主要途徑。否則,將無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擔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適當原則決定這種立法權的限度。市具體組織和領導自貿試驗區的改革開放工作,這是中央政府明確規定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目的和任務也決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有權行使與其承擔的功能相適應的立法權。運用國家機關的功能或者任務、目的來論證國家機關享有某種職權是解釋憲法的重要方法。這一點在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憲法模糊條款時經常采用。這一方法可以用來幫助我們理解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地方立法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時從憲法的相關詞語中解決立法機關權力不足的問題。聯邦憲法第1條第8款規定:國會擁有下列權力:“……制定為執行以上各項權力和依據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機關或官員的其他一切權力所必需的與適當的法律。”這里的“必需與適當”條款是聯邦政府擴張權力的關鍵,聯邦最高法院承認聯邦享有憲法沒有明確列舉的默示性權力。這種爭論始于1791年聯邦第一銀行的成立。在聯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權以設立國家銀行的爭論中,聯邦派獲得了初步勝利,國家銀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開業,但兩派間對于此一問題的歧見,卻并未因第一銀行既經設立的事實而消除。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中,馬歇爾大法官說:“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憲法規定的范圍之內,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適當的,并且完全是與目的相適應的,那么,這些手段就不是憲法所禁止的,而是與憲法條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憲的。”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方法給我們的一個啟發是:憲法授予國家機關實施某項行為的目的合憲,那么與達成此項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憲的,否則目的只能淪為空談;再者,憲法在授予國家機關某項權力意圖實現某一目的的同時,也意味著授予該國家機關實現此項目的的方法,在沒有明確規定實現某一目的的手段時,應當通過解釋使之獲得合法的手段。憲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權力本身不是目的,獲得授權的目的是為了使相關國家機關勝任憲法法律給其施加的功能和職責。在憲法和法律(或者通過相關的決定)只給國家機關施加某項功能或者職責,而沒有授予與其功能或者職責相適應的權力的情況下,國家機關沒有權力放棄這種功能或者責任,但可以通過解釋憲法或者法律來彌補其缺乏的權力。以此方法來考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立法權,現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變通法律執行權的部分授予,以及國務院授權成立試驗區及批準《方案》,給市施加了具體組織領導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點的功能,這些功能和職責、目的的實現需要相應的手段,這個手段就是市享有變通立法權,否則不可能依靠權力嚴重不足的地方國家機關去實施如此重要的任務。

          2.功能適當原則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變通性立法權符合功能最適當原則。功能適當原則是國家機關設置和權力科學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堅持職權與職責(功能)相一致的原則,配置職權或者職責;當憲法或者法律把某種權力配置給國家機關時,務必將該種權力配置給最有能力勝任此項工作的國家機關,或者按照最能適合某項功能或職責的要求組建和設立相應的國家機關,配置其相應的職權;在有若干個國家機關從事某個職責或者功能時,務必允許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項功能的國家機關行使與該功能相適應的職權。總之,要使權力符合職責(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種權力獲得最充分的實施。功能適當原則來源于德國憲法法院對三權分立原則的解釋,是一項判斷由哪一個國家機關行使某一種職權更為合適的技術性規則。功能適當原則產生于對權力分立作功能主義的解釋和適用。學者認為,對于權力分立原則的理解,若單純拘泥在分割權力,則恐將造成權力間無法互相作用與協調依存的結果,若此,則勢將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權力分立原則之借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權利的初衷。因此,對權力分立原則就國家權力的行使在功能與組織上分權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業由傳統上強調之“組織的權力分立”進展為今日所論及的“功能的權力分立”。“功能的權力分立”是指,就國家權力的行使在功能與組織上劃分的依據,是以各該事務于自身的組成結構及決定程序等各層面均具最佳條件者作為判斷的標準;據此,各政府部門在以功能的權力分立作為劃分標準下所享有的職權,均有其核心功能,而這些核心功能不應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干擾、逾越及侵犯,否則,即違反了在權力分立原則下所謂“合乎機關結構之功能分配”的規范要求。在功能主義者看來,國家權力的分立不能僅從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權力劃分,即使從形式上看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有混合的現象,也并不必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事實上,各種國家機關的權力都允許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義的判斷。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適當”的方法來解釋分權制衡原則。在1984年導彈部署判決中,聯邦憲法法院首次明確從“功能適當”觀點詮釋權力分立原則。本案源于聯邦政府未經聯邦議會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軍在西德境內部署核子中程導彈,引發是否侵犯國會權限的憲法爭議。經聯邦議會綠黨黨團于1983年底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1984年年底法院判決認定聯邦政府并不違憲。可見,這一原則能夠解決權力分立原則規范性標準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國家權力發生沖突場合,提供一套更具體、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準;這一原則主要解決權力科學性問題,即在確定權力歸誰行使問題時,不能主觀地、想當然地確立,而按照最有能力勝任的原則確立行使者。這一原則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獲得承認。美國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義解釋方法解釋三權分立原則,日本的分權理論和實踐也注意功能主義的方法適用于分權制衡原則的解釋,對于一些把傳統上的司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立將三權分立解釋為功能適當原則的重大意義在于:將原來主要表現為階級斗爭意識形態意義上的政治性原則(比如把三權分立原則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制度)轉變為可以衡量和技術化的權力配置和國家機關設立調整的原則,這一轉變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和科學化提供了技術性條件;按照功能最適當原則設立國家機關和配置國家權力,能夠確保國家機關權力配置和運行的可行性和科學性。總之,功能最適當原則是一項技術性法規,有利于國家機關遵循權力自身的規律去設立國家機關和配置國家權力。我國憲法解釋者沒有解釋過權力配置問題,根據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按照科學性原則來考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適當原則也是可以適用的。因為,人民通過憲法設立了國家機關,每一個國家機關有相應的職責或者功能,同時配置給相應的權力,所配置的權力應當與憲法施加的職責功能是相適應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應當積極立法,給每一個在憲法上承擔相應職責的國家機關配置與其職責功能相適應的權力,否則相關國家機關就難以勝任其法定職責。就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來說,中央已經明確授予市人民政府來開展相關改革開放的試點工作,那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應當通過立法或者授權等方式,使之能享有與此履行此項職責相適應的相關權力,否則有違職責職權相一致的原則,相關國家機關也難以完成其職責。如前所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至今沒有制定過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來為市具體開展自由貿易試驗工作提供法定依據,完全應當依據憲法規定授權市行使相關立法權來具體開展此項工作。這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要求:“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按照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承擔的職責和功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變通性自貿試驗區的法規,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試驗區性的規章。這不是主觀上的爭權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給其開展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試點的工作職責使然。再者,這種主張也有憲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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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幼稚產業保護政策分析論文

          摘要:幼稚產業論是對幼稚產業實施保護的理論基礎。雖然保護會有負作用但在一定的條件下進行的保護卻有助于一國提高產業競爭力。在當前各國都不同程度的運用保護來扶持國內產業及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國際貿易環境下,中國根據自身所處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發展階段對相關產業進行適度保護是必要的。在理論和現實分析的基礎上可以看到,對幼稚產業實施保護的政策取向應該是:謹慎選擇、適度保護、漸進開放、完善市場體制。

          自國際貿易產業以來,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孰優孰劣便是經濟學家一直喋喋不休爭論的焦點,也是各國政府在貿易政策抉擇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自由貿易思想雖然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保護貿易不甘示弱,在各國的貿易政策中依舊或多或少的占有一席之地。

          發達國家的保護對象主要是陷于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而發展中國家主要是保護民族經濟,且保護的重點是幼稚產業。

          加入WTO后的中國是否應該完全貿易自由?幼稚產業的保護是否喪失了意義?對幼稚產業政策應該如何予以取舍?本文將通過對理論基礎和現實的分析來得出結論。

          一、保護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分析

          幼稚產業的理論基礎是李斯特的“幼稚產業論”。李斯特發揚了美國漢密爾頓保護本國制造業的觀點,以歷史判斷為基礎,提出不同的國家由于其發展階段不同貿易政策也應有所不同。處于落后地位的國家應該對那些面臨國外強有力競爭而自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身又具有潛在的比較優勢的幼稚產業予以高關稅保護,培植它們的競爭力,直到這些產業成長起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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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政策的博弈分析

          論文關鍵詞:貿易政策博弈納什均衡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領域充滿了國家之間貿易政策的戰略互動,這種政策之間的相互反應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用博弈方法分析國際貿易政策,既有助于理解國家間貿易政策的互動行為,也能更好地解釋單邊貿易保護與多邊貿易政策合作共存這一看似矛盾的普遍現象

          引言

          縱觀世界經濟發展的歷史,任何~個國家進人國際市場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謀求增進本國的絕對財富,促進國內經濟增長。然而,這種國與國之間的貿易交往卻像把“雙刃劍”,它在為一國國民經濟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對該國的經濟造成一定的;中擊。因此,各個國家都把制定一個符合本國發展需要的貿易政策當作是整個經濟發展戰略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在國際貿易中以最小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利益。

          一、國際貿易政策的基本類型及其演變

          從政策本身和作用來看,國際貿易政策有兩種基本類型: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對國際貿易活動采取不干預或盡可能不干預的基本立場,對進出E1易不設置障礙,對本國進出口商不給予各種特權和優待,從而使商品能夠自由地進出口和實行競爭的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是相對自由貿易政策而言的,指國家利用權利對外貿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通過高額關稅或非關稅措施來限Ngl、國商品進人,保護本國產業免受外國商品的沖擊,并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補貼以鼓勵商品出口,刺激本國工業發展的貿易政策。自由貿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當時英國率先實行了自由貿易政策,旨在從海91、獲得廉價原料并推銷其工業品,產業資本也因此獲得了巨額利潤。但是,由于各國工業化發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經濟發展起步較晚的美、法、德則實行了保護貿易政策。資本主義進人壟斷階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場相對變小,競爭更加激烈,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紛紛開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但是,這一時期的保護貿易政策與以前的保護貿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護貿易政策,具有更強的保護性,明顯的侵略性、擴張性。從世界范圍來看,保護貿易政策和自由貿易政策像孿生兄弟在不同國家、一國之內不同發展時期,同時存在并交叉地使用著。它們似乎是一對永遠不能調和的矛盾,主張自由貿易者可以對貿易保護主義大張撻伐,貿易保護者也可以對自由貿易提出異議。盡管自由貿易政策在理論上要優于干預的貿易保護政策,但由于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差別對貿易政策選擇的影響,理想中的自由貿易政策并不是現實中各國貿易政策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于任何外貿活動都要涉及到至少兩個國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項具體的外貿活動來說,一國之所得往往關聯到另一國之所讓步,所以現實中的國際貿易政策實際上是各國政策博弈的結果。一國當前的貿易政策以及貿易干預程度實際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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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

          東盟自由貿易區從1967年成立以來已走過了35年的發展歷程,被視為發展中國家間最成功的區域性組織之一。雖然人們對20世紀90年代以前東盟經濟合作的評價不一,但東盟各國的經濟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1992年東盟自由貿易區計劃的出臺使東盟經濟合作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東盟經濟合作的步伐加快了。

          眾所周知,自由貿易在長期是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來貿易保護程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加入自由貿易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調整成本)。因為關稅的取消、貿易壁壘的消除總會引起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資源在各個產業之間重新配置。然而,這個過程是痛苦的。那些原來有競爭優勢的產業會發展壯大,而那些沒有競爭力的產業則終將被淘汰,從而導致一些產業的部分資本荒置和勞動力失業。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在執行自由貿易區計劃的決心和行動。但是,如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來自產業內貿易,那么,各國加入自由貿易區的成本就比較低(DixonandMenon,1995)。因為產業內貿易并不是導致生產要素在產業間的流動,而是在同一個產業內流動,是產業內的專業化,其資本和勞動力的變動更容易適應新環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認為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是以何種形式——產業間貿易還是產業內貿易——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東盟的區內貿易

          自1994年東盟自由貿易區計劃正式實施以來,在區內關稅減免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稱為《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是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主要運行機制。CEPT產品包括四類,即列入清單產品、暫時例外產品、一般例外產品和敏感產品。)產品的加權平均關稅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屬于“CEPT列入清單”,其中92.7%商品的關稅在5%以下。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區內貿易總額為1595.91億美元(注:2000年泰國區內貿易的進出口值只包括頭9個月的數據。),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時,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比重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個百分點,年均增長2.19%。因此,從區內貿易比重來看,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在擴大區內貿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當然,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對各成員國的影響是不同的。馬來西亞和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有所下降,雖然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居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首位,但其區內貿易在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總量中的份額卻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萊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變化起伏較大。而印尼、菲律賓和泰國的區內貿易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長率分別達6.67%、7.92%和4.79%,說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使區域內原先貿易保護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加強了同區域內其他國家的貿易聯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擴大經濟規模,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區域內的競爭力。

          二、產業內貿易指標

          對產業內貿易問題的經驗性和統計性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主要涉及經濟一體化對貿易專業化的影響,其代表人物有沃頓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薩(1966)、格魯伯和勞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們都建立了各自的測量指標。其中,格魯伯-勞艾德指標(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為止最具權威的產業內貿易測量指標,簡稱GL,其表達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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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貿易產業管理

          東盟自由貿易區從1967年成立以來已走過了35年的發展歷程,被視為發展中國家間最成功的區域性組織之一。雖然人們對20世紀90年代以前東盟經濟合作的評價不一,但東盟各國的經濟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1992年東盟自由貿易區計劃的出臺使東盟經濟合作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東盟經濟合作的步伐加快了。

          眾所周知,自由貿易在長期是有利于經濟的發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來貿易保護程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加入自由貿易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調整成本)。因為關稅的取消、貿易壁壘的消除總會引起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資源在各個產業之間重新配置。然而,這個過程是痛苦的。那些原來有競爭優勢的產業會發展壯大,而那些沒有競爭力的產業則終將被淘汰,從而導致一些產業的部分資本荒置和勞動力失業。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在執行自由貿易區計劃的決心和行動。但是,如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來自產業內貿易,那么,各國加入自由貿易區的成本就比較低(DixonandMenon,1995)。因為產業內貿易并不是導致生產要素在產業間的流動,而是在同一個產業內流動,是產業內的專業化,其資本和勞動力的變動更容易適應新環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認為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區內貿易的擴大主要是以何種形式——產業間貿易還是產業內貿易——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東盟的區內貿易

          自1994年東盟自由貿易區計劃正式實施以來,在區內關稅減免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稱為《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是東盟自由貿易區的主要運行機制。CEPT產品包括四類,即列入清單產品、暫時例外產品、一般例外產品和敏感產品。)產品的加權平均關稅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屬于“CEPT列入清單”,其中92.7%商品的關稅在5%以下。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區內貿易總額為1595.91億美元(注:2000年泰國區內貿易的進出口值只包括頭9個月的數據。),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時,2000年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比重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個百分點,年均增長2.19%。因此,從區內貿易比重來看,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在擴大區內貿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當然,東盟區域貿易合作對各成員國的影響是不同的。馬來西亞和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有所下降,雖然文萊的區內貿易比重居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首位,但其區內貿易在東盟自由貿易區區內貿易總量中的份額卻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萊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變化起伏較大。而印尼、菲律賓和泰國的區內貿易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長率分別達6.67%、7.92%和4.79%,說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使區域內原先貿易保護程度比較高的國家加強了同區域內其他國家的貿易聯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擴大經濟規模,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區域內的競爭力。

          二、產業內貿易指標

          對產業內貿易問題的經驗性和統計性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主要涉及經濟一體化對貿易專業化的影響,其代表人物有沃頓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薩(1966)、格魯伯和勞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們都建立了各自的測量指標。其中,格魯伯-勞艾德指標(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為止最具權威的產業內貿易測量指標,簡稱GL,其表達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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